一个反性别暴力律师的二十年
2023.07.22 北京
大家好,我叫李莹,是一名律师,也是公益机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的创始人。我从业20年,办理了超过500起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为数千名遭受困境的弱势群体提供过法律帮助。2002年夏天,我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研究与法律服务中心,成为那里的专职成员。因为热爱法律,我放弃了原本的公务员工作,重新回到校园修读法律,在2004年正式成为一名职业律师。我接到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家庭暴力案件。一位中年女性被丈夫打断了胳膊,并赶出了家门。她像秋菊一样到处找说法。我见到她的时候,她手上的绷带已经变了颜色,神情憔悴,但眼神坚定。最后我帮她打赢了官司。这是我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开端。通过这个案子,我了解到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女性的困境。我希望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她们提供服务,让她们有能力与不公抗争。
20年里,我经历了很多困难,甚至遇到过生命危险,同时也感受到了柳暗花明的愉悦和胜诉的欢愉。
总体来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之路依然任重道远;在我看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挑战:
首先,现实需求多,专业的服务机构少。家庭暴力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到现在不足百家,专职从事反家暴服务工作的也就一二十家。第二,专职公益律师数量极少,目前专职的公益律师不足百人,而且专业能力不足。
此外,性别暴力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了解这个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性别理念。对性别暴力的受害人来讲,她们的困境不仅仅是经济困难,所以一般的法律援助是没有办法满足其需求的。
正因如此,2015年7月,我发起成立了具有法律资质的公益机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我希望以法律为武器,辅之以综合性的支持,去帮助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
我是律师,也是公益机构的负责人,这样的双重身份让我得以拥有更广阔的视野,可以用更多元化的方式来开展这项工作。这也成就了我近20年来非常独特而丰富的妇女权益保护之路。我为我自己的选择而自豪。
机构成立半年后,2016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我接到了妇联的电话,说有一位女性被丈夫家暴,从家里逃了出来,还带着三岁的孩子;目前已被安置到区妇联救助站的妇女庇护中心,希望源众为她提供法律服务。
冬梅是80后,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在遇到田强以后,田强如父如兄的照顾让冬梅体会到了久违的安全感。所以当田强跟她说,“不要毕业证了,跟我出来赚钱吧,我给你一个家”,冬梅就毅然放弃了还有一个星期就能拿到的毕业证,跟田强来到了北京。但是田强并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让冬梅成为他的妻子,他们只是同居。不久以后,冬梅怀孕了。在冬梅怀孕4个月的时候,田强第一次对冬梅实施家暴;此后再也没有停止过,而且下手越来越重。
在长期遭受家暴之后,冬梅想,结婚会不会让她的境遇变好一些。所以在女儿8岁的时候,她和田强登记结婚了。天真的冬梅没有想到,婚姻并不能给她带来保护。在某些层面上来说,夫妻关系反而会为家庭暴力提供便利。
结婚后,冬梅的境遇并没有改变。田强对她实施的不光有身体暴力,还有精神暴力、性暴力。她先后流产了四次。田强还对她施以人身限制。冬梅作为一名销售代表,需要经常跟客户谈生意。她去见客户之前必须向田强报备,获得他同意后才能出家门。
而且作为家庭的主要创收者,冬梅要把所有银行卡上交给田强。田强每周只给她200块钱,让她安排一家人的生活,而且每一笔花费都要记账。一旦他认为钱花多了,就又是一顿打。
在这样越来越严重的暴力关系中,冬梅开始合理化田强的暴力行为,并将这一切归因于自己。她甚至觉得,自己挨打是不是因为没能给田强生个儿子,假如生了儿子,这样的暴力情况会不会有改善。
于是在女儿11岁的时候,冬梅生下了儿子。重男轻女的田强确实非常高兴,也对冬梅好了一阵子,但是很快又故态复萌。不仅如此,田强还出轨了。2016年初,冬梅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田强却认为这个孩子不是他的,并因此对冬梅施暴。
这十几年对冬梅人生和尊严的碾压和践踏,让冬梅忍无可忍。就在2016年2月14号,冬梅第五次出逃,找到了源众。
冬梅找到我们,提出了两个主要诉求:第一是离婚,第二是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尽管冬梅遭受了长达十几年的家庭暴力,但是她从来没有报过警,也没有主动收集过证据。因此她被家暴的证据几乎是没有的。
我们了解冬梅的诉求以后,认为首要方案是希望她能和田强协议离婚,但是田强坚决不同意,所以我们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提起离婚诉讼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是第一次离婚,而且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话,是很少能够直接判离婚的。
只有符合当时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在有法定的离婚情形的情况下,法院才会直接判离。法定的离婚情形就包括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能够认定田强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就有可能直接判离婚。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证据收集作为最主要的策略。
在法律上认定家暴需要哪些证据呢?包括报警记录、告诫书,向相关责任部门投诉的证明或者资料,医疗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伤情照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邮件等,还包括施暴人的悔过书、保证书,邻居、亲友、子女的证人证言等等。对受害人来讲,收集这些证据还要符合“三性”的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说这些证据一定是真实的,而且是合法取得的。关联性就是这些证据必须与家庭暴力有关联。在推动冬梅办理离婚诉讼的过程当中,我们还做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帮助冬梅申请了北京市的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年3月1日,我们国家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有两项非常重要的处置机制——第一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主要是针对不足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它既是对施暴人的一种约束,同时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第二是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的话,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家暴,禁止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及施暴人搬离住所。
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人获得人身安全保护的一道防火墙。同时它也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所以我们在2016年3月1号《反家暴法》实施当天,帮助冬梅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于这是北京市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非常地慎重,直到14天后才签发,而且是以“有家暴的现实危险性”作为事由签发的,并没有直接认定田强构成家暴。这也为下一步我们处理冬梅离婚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很快就到庭审阶段了。果不其然,田强对他的家暴行为全部予以否认,而且对所有的证据都不认可。尽管我们的律师为收集相关证据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从当时法官的态度来看,要认定可以直接判离婚的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要离婚,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调解离婚。在调解的过程当中,田强提出了苛刻的条件:首先,他要三岁儿子的抚养权;第二,他要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冬梅都答应了。我当时很着急,我说:“冬梅,没有关系,我们没有必要在财产和子女抚养上作出妥协。即使第一次不判离,半年后还是可以离婚的。”但是冬梅跟我说:“李老师,别说半年,我一天都忍不了。我愿意接受这些条件,只要能够离婚。”因为冬梅的妥协和让步,法庭在庭审当天就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看到冬梅在拿到离婚调解书后的释然,我和我的同事们也很高兴,我们祝福她终于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但是没有想到,反转来得非常快。大概在收到离婚调解书后半个月,冬梅的女儿突然哭着给我的同事打电话,说冬梅回到了田强身边。我听到以后特别着急,非常担心冬梅的人身安全,所以想方设法联系到了冬梅。
我通过微信视频联系上了她,是田强接的。在视频里面,我看见冬梅坐在板凳上洗衣服,没有抬头。她跟我说,小儿子生病了,天天哭着喊要妈妈,她不能不管。
看到这样一个情况,我知道冬梅心意已决。我就跟田强说,希望你珍惜冬梅,如果你再家暴,我们跟你追究到底。田强一下子就把电话挂了,而且把我拉黑了。
看到这个情形,我们年轻的同事当时就哭了。在过去的40天里,她陪冬梅出庭,陪冬梅做人流,陪冬梅哭,陪冬梅笑。她跟我说,李老师,我连轴工作了40天,没有想到又回到了原点。
我安慰她说,我们没有回到原点,因为他们双方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冬梅知道她背后有我们,田强也知道冬梅的背后有我们。
在为冬梅的遭遇唏嘘的同时,我们确实要问,为什么家暴受害人难以离开?
首先,长期遭受家暴的女性有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叫受暴妇女综合征。受暴妇女综合征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习得性无助。有受暴妇女综合征的受害人会长期处在一种恐惧焦虑的状态,她的内心是瘫痪的,她没有自信也没有勇气离开暴力环境。
此外还有客观的困境,比如文化的约束。家丑不可外扬,很多人认为家暴是“家丑”,会产生耻感;或者担心离婚后子女因为单亲家庭而受到歧视。这些都让她们面临着很大的阻碍。
第二是经济困境,很多受暴人收入不高,甚至没有收入,没有办法单独抚养子女。
此外还有社会因素,比如公权力介入乏力,社会支持系统不足,让我们的受害人有一种“拔剑四顾心茫然”的无助感和孤独感。
此外,家暴的特征之一就是它存在暴力周期。所谓的暴力周期有两重特点:其一,家庭暴力往往会逐步升级,越来越严重;其二,这种暴力并不是从始至终都是一样的,而是会有三个周期——蜜月期、矛盾聚集期、暴力爆发期。
在蜜月期的时候,施暴人会给受害人买小礼物,会认错,会送花。这会给受害人带来幻想,认为施暴人还是爱自己的,施暴人是可以改的。这种幻想也让她们很难离开暴力环境。
据相关研究显示,受害人平均要有7次的反复,才有可能彻底地摆脱暴力关系。这是多么艰难!
家庭暴力就像黑洞,它吸走了受害人所有的勇气、力量、信心。在我办理的案件当中,最长的是受害人遭受了40年家暴依然没有办法摆脱。
所以我们看到,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权力控制。施暴人通过暴力让受害人对他臣服,听命于他。家庭暴力往往只始于一次推搡或者一次谩骂;如果第一次我们没有有效地应对的话,未来可能会有无数次。家庭暴力没有易发人群,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家暴的对象。
为了让家暴受害者摆脱糟糕的暴力关系,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早在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就出台了我们国家首个反家暴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也是反家暴首次写入法律。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4年,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护。
2015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针对家庭暴力刑事犯罪非常完善、细化的规定。2015年,我们的《反家暴法》出台,并于2016年3月1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个规定首先扩大了保护对象,包括前配偶、恋爱关系,都被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保护范畴;其次,它降低了保护的门槛,降低了证明标准;第三,它增加了保护的内容,给受害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支撑。
我下面给大家分享第二个故事。事实上这个故事发生在冬梅的故事之前,我是希望大家在对家庭暴力有所了解、心理上有所准备的时候再来听这个故事。
这是一个以暴制暴杀夫的故事,是一个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妇女用铁棍和菜刀杀死丈夫的故事。
这位妇女就是海花,我是海花的辩护律师。2014年底,海花的弟弟找到我,说他姐姐杀了姐夫,希望我能够帮助海花。当时海花的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很快就要开庭。
事不宜迟,我马上去到海花所在的城市,走访了海花的兄弟、亲友、同事和领导。他们帮助我还原了海花的人生历程和受暴过程。
海花出生在西南非常偏远的一个小山村。她很早就辍学了,15岁到沿海的城市打工,17岁认识了丈夫沙宝,18岁与沙宝同居并且怀了孕。
在怀孕只有两个月的时候,她就遭受了沙宝的家庭暴力,之后经历了十几年的家暴。沙宝有酗酒和赌博的恶习,酒喝醉了,赌博输了,都会对海花实施家暴。
最严重的一次,沙宝拿着刀追杀海花,海花情急之下跳到他们家乡湖边的芦苇荡里面,躲了一个晚上。更让我震惊和难过的是,在海花遭受暴力的整个过程当中,她的社会支持系统是屏蔽的。
她的父亲母亲会跟她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我们都是这么忍过来的。”她的哥哥跟她说:“你还是要好好跟你的丈夫过日子。”
当时海花和丈夫住在集体宿舍。同事经常听到海花被家暴时发出的惨叫声,但他们只是认为她打扰了他们休息。没有人意识到这是家暴,也没有人想到要报警。
她的领导跟我说,之前同事跟他抱怨说海花的惨叫影响休息,第二天海花鼻青脸肿地来上班,他只是问了海花要不要休息一下,但是没有想到报警,或者给她提供相关的支持。他现在非常后悔。
了解到这些情况以后,我知道自己此行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去见海花。在看守所,我跟海花会见了近两个小时。在这个过程当中,海花多次提及沙宝的赌博、酗酒恶习,也多次提及他的出轨行为。让我很不解的是,海花并没有提及她多年遭受家暴的经历。
我问她说,沙宝对你又打又骂,你是怎么想的?海花跟我说:“我不知道这就是家暴,也不知道应该要报警。我觉得这就是我的命。”海花的这个回答让我非常震惊。
我回到北京以后,翻阅了很多心理学文献,也请教了相关的专家。我了解到,这是海花启动自我防御机制的体现——当一个人的创伤严重到不得不自动屏蔽这些创伤的时候,并不是她真的忘了这个创伤,而是这个创伤太重,重到她没有办法承受,所以她是选择性遗忘。
而且很多的时候,对受害人来讲,这种选择性的遗忘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了解了这个情况以后,我更加心疼海花,觉得一定要全力帮助她。
海花将丈夫杀死,这无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有两档量刑:第一档属于情节较轻,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第二档是情节较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当然希望海花属于第一档。可当时海花先是用铁棍敲击沙宝的头,之后用菜刀将他的颈动脉割断。海花用两种凶器杀夫,我们该如何说服法院认定她是情节较轻,这是最大的困难。
况且这个案件并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因为当天晚上沙宝并没有对海花实施家庭暴力。
我和我的搭档李桂梅律师精心设置了我们的辩护思路。我们用尽所有办法,希望可以减轻海花的量刑情节。
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有:沙宝存在家暴行为,属于严重过错方;海花有自首行为;受害人的家属,也就是沙宝的父母谅解了海花;海花有4个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的老人要抚养;海花的悔罪认罪态度很好。
我们把所有可能的诉讼策略都用完以后,我依然觉得说服力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转机突然来了——我们拥有了两大利器:第一大利器就是2015年3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了以暴制暴的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较轻。
其中说,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海花无疑是符合这个规定的,所以我们也把这一条作为最重要的诉讼辩护思路,在法庭上予以表达。
第二大利器就是专家辅助人。我专门邀请了我们国家非常著名的反家暴专家出庭作证。她在法庭上阐述了家庭暴力的一些特征。她特别阐述了为什么以暴制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置对方于死地。
她说:“她足以相信,如果不杀死对方,对方就有可能杀死她。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侵害,她往往会在对方丧失反抗的情况下,采取最极端的手段。”
我们的这两大利器发挥了作用。庭审当天,法庭作出了宣判,认定海花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当海花听到5年有期徒刑的时候,一下子就跪在法庭上,失声痛哭。我知道这是她非常激动的眼泪,因为不久之后她就可以跟她的孩子团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海花已获减刑,服刑3年后出狱。现在她和四个孩子生活在一起)。
这个案子也是我们国家适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首案,也因此入选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尽管我们国家有了《反家暴法》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但是反家暴的司法实践还是面临诸多的挑战,比如: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例很低,仅20%左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不高,签发率也较低。
根据2022年最高法的统计数据,2022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率是过去4年的总和,但也仅仅有1.3万份,平均到全国3000家基层法院,每个法院的签发率是个位数。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家庭暴力的高发生率。根据第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女性的家庭暴力发生率是24.7%。在美国,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家庭暴力。
受家暴者的人数这么庞大,对应的却只有一点几万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量,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我们也看到,庇护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激活。庇护制度是对严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一个有效的保护措施。虽然我们国家很多救助站都有庇护中心,但是因为门槛比较高,专业服务不足,接待时间比较短(只有10天),所以空置率很高,而它的需求量又很大。
基层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数量也比较低。到现在为止,多地的基层派出所没有出具过一例告诫书。在我们源众代理的案件中,首个获得告诫书是在《反家暴法》实施5年后。
家庭暴力的司法困境,事实上在性侵、性骚扰等性别暴力的案件当中也是存在的。
我们办理的500多起案件中,约1/4涉及妇女儿童的性侵和性骚扰案件。这个数量看起来少,并不是说它的发生率低,而是与家暴相比,性侵、性骚扰的受害人更难发声、更难维权,也更难获得法律的救济。
近些年,关于学校、职场的性骚扰似乎成为了一个公共话题,也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议题。但是我们会发现,职场性骚扰或者高校性骚扰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非常少。而未能进入到诉讼阶段,就说明没有办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救济。
即使是进入到诉讼阶段,让受害人不安的是,由于跟家庭暴力一样存在举证难、证明标准高的困局,性骚扰案的胜诉率依然比较低,还不到30%。
与之相对应的是,性骚扰的受害人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比如会有来自社会的偏见和污名化,会有非常严重的PTSD症状,还会面临被迫辞职,甚至离婚和分手。这样困境反过来又会影响受害人的发声。
这些年,针对性骚扰的法律进步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和现实情况的变化似乎是平行线,彼此并不交融。这说明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当我们能够给受害人更多的社会支持,给施暴人或者骚扰者更严厉的法律惩戒,才能够真正让更多受害人敢于发声。
这些年源众也一直在努力。我们目前是一支由近20个省市近200人组成的志愿律师团队。2014年,我们开通了首个全国性民间“受暴妇女儿童法律帮助热线”——17701242202。
在2016年,源众发起了“给她无暴力未来”受暴妇女紧急救助金。在2022年,我们开发了全国首个反家暴救助的公益小程序——“家暴救助”。
在这20年当中,我还是蛮有感触的。数百名女性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走进了我的生命,她们的境遇让我难过,她们的勇气让我感动。与其说是我给了她们法律上的支持,不如说是我给了她们人生的支撑,或者说,是我们给了彼此支撑。这是一个生命影响生命的历程。
她们的故事应该也是我们整个时代的缩影。我把我和她们的故事写进了《走到春暖花开:一位女律师办案手记》这本书当中。我也希望通过这本书,有更多的人能够站出来发声,有更多的人能够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希望终有一天,我们每位女性都能过上更好的生活,没有恐惧、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
我也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为没有歧视和暴力的世界而努力,因为我们既是这其中的建设者,也是未来这样美好世界的享受者,所以大家共同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