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施行。这是自1988年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以来的第5次修法。
“未成年人保护有特殊性,也有专业性,建设专业队伍需要花大力气,也是一个长效工作。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提出了要有专业性的公益机构参与未成年保护,我觉得这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律师李莹说,涉未成年人的家暴和性侵通常发生在私密空间,也是社会痛点问题,新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很大的层面上回应了这些社会关切。
李莹曾代理过多个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2015年,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被告人利用助学网络平台,以资助贫困女学生的名义,性侵多名未满14周岁的受助女生。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案件发生时,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李莹和众多法律人士发现,很多性侵嫌疑人会利用14周岁这个年龄节点来钻空子。为此,李莹和她的团队在2020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专门撰写了相关建议提交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希望借此共同呼吁提高性同意年龄。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提高了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并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莹说,这条规定有限制地提高了性同意年龄,即在特殊职责的情形下,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这是对未成年人被性侵这一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法律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理解和适用的过程。”
近20年,也是我们国家在妇女儿童保护方面法律和司法审判实践发展、完善和进步最快的一个时期。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将性骚扰条款写入法律,李莹和很多关注妇女权益的法律人长期呼吁并推动,终于,2019年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了独立案由,她代理了首案并获得胜诉。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当天,李莹为家暴受害人申请了北京市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末,李莹把这些年来的办案经历、所思所想以及当事人在这个过程的蜕变和成长结集为《走到春暖花开——一位女律师办案手记》一书,这是国内首本专门关于家暴、性侵、性骚扰的女律师办案手记。当人们遭遇家庭暴力、儿童性侵、职场性侵和性骚扰的时候,李莹说,她提倡有效的应对,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同时注意网络维权的风险。“维权并不只是一腔孤勇,需要方法和技巧。我们可以表达愤怒,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表达的合理限度。在情绪宣泄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新京报:您在书里提到“京城第一性骚扰案”,那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条款写入法律,这对这类案件有什么推动作用?
李莹:大概2005年四五月份,一名美术老师在教室里被男性猥亵,之后她找到了我,我为她提供法律援助。我希望这个案子能对法律的执行起到一点推动作用,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我们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实施的第二天去立案,被媒体称为京城第一性骚扰案,所谓的“第一”主要是指“禁止性骚扰”入法后的第一案。
当时立案需要填写案由,我希望写“性骚扰”,但我也知道性骚扰还不是一个独立案由。法官建议我们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立案。在本案之前,全国已有上百起涉及性骚扰的相关诉讼,都因为没有独立案由,只能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由进行起诉、审判。
可是职场、高校发生的性骚扰不仅仅侵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还有可能导致受害人辍学、被辞退甚至很难继续在行业里工作,可能会影响到受害人的劳动权、职业发展等多项权利。我和很多关注妇女权益的法律人都希望性骚扰成为独立案由,从而使那些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受害人获得完整且公正的保护,也一直在积极呼吁性骚扰成为独立案由。
2005年这个案子,虽然最终还是以“一般人格权纠纷”立案,但它是我们的第一次尝试和期许,我认为对推动法律的落实,推动全社会增加对性骚扰议题的关注和重视以及鼓励受害人勇敢打破沉默,都非常有意义。
在每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我们都积极参与,提出基于实践经验的修改意见。终于,14年后,2019年1月1日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正式列入民事诉讼案由。
新京报:2019年您又代理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独立案由之后的首案,这个过程是怎样的?
李莹:案件中,被告刘某是原告徐某的领导,在工作场所强行对徐某进行搂抱,徐某奋力挣脱将办公室门反锁才得以逃脱,之后她向单位另一负责人投诉,但未得到有效处理,负责人甚至说她是不是想多了。
这件事像一根刺一直刺在徐某心里,无法忘怀,后来,她决心起诉刘某,为自己讨公道。我是她的代理律师,2018年8月我们的起诉案由还是“一般人格权纠纷”,在2019年1月1日新案由实施以后,我们马上就申请变更案由,变更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得到了法院的许可,并在2019年的6月得到了胜诉的判决。
这个案子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的首案而且胜诉,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示范意义。它基本上走完了所有的程序,包括管辖权异议,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强制执行,前后八百天。本案入选了2019年度的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新京报:20年来,在性骚扰这个话题上,法律上有哪些根本的转变?
李莹:涉及性骚扰的立法进步还是非常大的。
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反性骚扰首次入法,但这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妇女。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防治性骚扰写入人格权编,从专门法进入到基本法,保护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即保护所有的性骚扰受害人,2023年1月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了单位、学校防治性骚扰的具体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今年3月份,人社部等6部委又联合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在法律落实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们可以看到,涉及性骚扰的法律逐步由简单化到体系化,由专门法到基本法。
新京报:反家暴的内容占据了本书的将近二分之一,书里面提到了北京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第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经过是怎么样的,体现了哪些反家暴的法律进步?
李莹: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里有两项非常重要的机制也随之实行:一是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制度,二是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天,我们前往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当即受理,此案成为北京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第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在提出申请的第14天我们终于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它显现出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初期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审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律规定的期限是72小时内签发,如果紧急的话是24小时内签发,但是对于我们第一个案子,用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才签发,这个结果并未出乎意料,法律是一个需要学习、理解和适用的过程。
几年来,我们亲眼见证了变化。一是保护令签发率在逐步提高。二是签发的时间越来越短。2022年,最快的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仅用了六个小时,我们上午申请下午就签发了。这是理念的巨大进步,是当事人和所有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新京报:一些家暴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杀死对方,这类的案件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问题,又取得了哪些进步?
李莹:2015年3月,我作为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辩护人,开庭前几天,恰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里面有非常好的先进理念,而且对实践当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它规定了以暴制暴案件当中什么情况下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其中就讲到不堪忍受长期家暴,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在我们这个案子开庭前夕能看到这个意见,我真的是如获至宝,马上把它引用到我的辩护意见中,最后也被法院采纳了。当时《反家庭暴力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家庭暴力中的很多理念和知识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所以我特别申请了专家证人到法庭上出庭,阐述家庭暴力的特征,分析家暴受害人的心理和处境,帮助法官理解家暴受害人的行为逻辑。
当时这个案件是公开审理,很多单位和公众去旁听,这其实也是释法的一个过程。这个案子最后当庭宣判有期徒刑五年,也是全国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最早引入专家辅助人的案件之一。
新京报:有的家暴受害人,会选择回到原来的暴力关系中,面临这样的情况,您是什么感受?
李莹: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愿意站出来发声,我们要尽可能地支持,但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站出来,我们也不能责备。
家暴受害人摇摆反复,甚至又回到暴力关系当中,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有一个家暴案,我们给她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帮她离了婚。最后这个当事人还是回去了,我的同事当时就哭了。我跟同事说其实不用太难过,她回去并不是回到了原点。因为在整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关系已经在变化,施暴人知道她的背后有我们,有法律和社会机构做支撑,会有所忌惮。
新京报:我看到,在新书分享会上,有很多受害人会勇敢地站出来发声,分享自己的经历,您觉得如果受害人读到这本书,会给他们带来启发?
李莹:一方面我还是坚持认为,受害人要勇敢地及时地站出来发声,这个非常重要。比如说家暴,如果在早期的时候介入,那它可以被有效制止,不会形成最后所谓的“暴力周期”;性骚扰也是一样的,如果受害人及时报警求助,在证据上可能会更加有力,若干年以后再起诉的话,直接证据可能会缺失,也可能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失去了胜诉的机会。
我提倡有效的应对,所谓有效的应对主要是:及时报警求助,注意收集证据,注意网络维权风险。
现在很多的受害人会选择在网络维权,这本书里面也提到过一个案子,受害人在网络维权过程当中,用词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她说对方是“强奸犯”,因此反被对方起诉,最后法院判女孩侵权,给对方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强奸犯”这一表述超过了合理限度,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都无权认定他人有罪。
但这个案件的判决也体现了法官理念的进步,一是对受害人敢于维权给与了肯定和鼓励,二是对受害人其他相关的情绪化表达,判决明确说明不能苛责,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包容性。
新京报:您提到网络维权有风险,用词不当可能会被起诉,那在维权过程中,具体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李莹:维权并不只是一腔孤勇,需要方法和技巧。
首先,实事求是,不能夸大或歪曲,事实就是要真实发生,而且最好是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就是我们在维权的过程当中,要注意表达。我们可以表达愤怒,但是我们也要注意表达的合理限度。在情绪宣泄时,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被判侵权的其实并不少见。
新京报:20年来,社会观念也有一些进步,比如关于完美受害人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等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您身为律师是否也有切身感受?
李莹:感受很明显,可能二十年前大家都不知道什么是家暴,到这些年来家暴成为一个热点议题,原来可能还有很多的误区和争议,认为这是“家务事”,现在家暴零容忍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多年前一个性侵案,我的当事人当时在网络上受到了很多争议,甚至很多人认为就是有性交易,当事人遭受的二次伤害很严重。但是现在大家都知道要注意避免二次伤害,如果有人提到完美受害人论,或者受害人过错论的时候,会有人站出来反驳。
这本书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儿童性侵,前些年和现在的人们意识也不一样。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也越来越知道怎么样去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原来办理某个案件的时候,当地公安机关会开着警车穿着警服出警,受害人的隐私会被暴露。现在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着便装不能开警车。要求现场有女性办案人员,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取证,不让未成年人不断地去陈述,这些变化都是实实在在的。
我的书名叫《走到春暖花开——一位女律师办案手记》,这个书名本身反映的也是积极向上的状态。我们承认困境是存在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有很多积极的进步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