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热播剧《不完美受害人》迎来大结局。这部电视剧将职场性侵、家暴等热门议题作为剧作核心,并且将大众舆论经常围绕展开争论的关键要素“受害者是否完美”作为主题,引发了网友热烈讨论。
剧情的展开很清晰:在一次应酬饭局中,职场新人赵寻不胜酒力醉倒,被董事长成功带回自己的房间后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有人匿名报警举报成功强奸,于是赵寻被推到大众面前,在一个个艰难的决定面前反复摇摆,终于鼓起勇气站出来,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或许是因为剧中受害人的形象太不符合“完美受害人”,也或许是对于性别暴力受害人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偏见,在这场热烈的讨论中,对赵寻的讨伐比预想中更多、更猛烈。
这些讨伐揭示了人们对性别暴力受害者还普遍抱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和苛刻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说明,职场性侵、权力控制关系中的侵害的特点还远未被大众熟知。
本文希望让更多人认识职场性侵,给受害人更多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共同消除滋生职场性侵的土壤。
01
“她为何不说‘不’?
剧作中,赵寻从管培生晋升到董事长助理只用了三个月,而这三个月当中,董事长成功对其展开了追求,从送礼到肢体接触再到最后的发生性关系,赵寻都没有明确地说过一个“不”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她默许了成功的追求以及与其发生性关系呢?
不少弹幕、评论也因此为成功打抱不平,认为赵寻诬告陷害。他们认为在成功的视角来看,赵寻从没有明确拒绝过自己,送礼、暧昧、酒后的关系是“水到渠成”,结果自己被反咬一口,自然是天大的冤枉。
若是换做是两个平等的人,比如陌生人、同事、同学,那以上的义愤填膺或许无可厚非。然而,要看到的是,成功和赵寻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巨大的不平等。
成功和赵寻,不仅仅是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更是集团董事长与小助理、是职场大佬与职场新人,身份、权力、财富、年龄、社会阅历……赵寻都面临着全方面的权力倾轧。
这种权力不对等对于赵寻来说,不仅体现在明确拒绝后将承担的实质性后果,更体现在,光是想象拒绝,就害怕。一个小人物面对“绝对力量”时自然而然的恐惧、无力甚至失去判断力,或许每个人都曾有过。也因此,赵寻只能够选择尽量躲避、逃跑的方式,“不冒犯”地拒绝。
施暴者、权力上位者可以自我催眠,认为这是一场建立在双方交换好感基础上的暧昧情事,他们可以说“你情我愿”,也可以说“门后的风流”,然而他们可以随意定义的这一现象恰好证明了事实上的权力控制关系。
02
允许懦弱,才能赋能弱者
关于拒绝上位者,有网友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大部分人连加班都不敢拒绝,为什么却苛责赵寻不拒绝?”
但也有网友辩驳,加班和强奸不是一回事,我可以接受加班但不接受被强奸。乍一看好像有些道理,但是这个回答诡辩之处在于,只看到了事情本身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不同,却没有讨论当事人拒绝两件事情不同的成本和代价:
我们的文化中,还有严重的性羞耻、荡妇羞辱现象,舆论对被要求加班的员工和性侵受害人的态度不可同日而语。
你拒绝加班,不会有舆论指责你“为什么别人不加班,就你加班?”
不会有同事指指点点“他呀,什么本事都没有,就是凭加班上位的。”
不会有亲朋好友因为你的遭遇崩溃痛哭,更不会有警察询问你“你之前拒绝过老板吗?为什么不拒绝?是不是也有点享受加班?”
然而,对于性侵受害人而言,这些都是反抗之路必将要面临的障碍,甚至有过之无不及。
第二,实质性成本孰高孰低?
一是社会名誉成本。
当你因为拒绝加班而(被迫)离职,你上不了HR们的黑名单,“不接受加班”更不可能成为你的“道德污点”。
而当你因为拒绝性侵而离职——最终求助的赵寻在公司、小区里社死还没完,被网络曝光逼到自杀。
大律师林阚则因为十年前拒绝了大佬的“示爱”但接受了他的安排,十年后还在接受道德审判。
二是维权成本。
即使同样诉诸法律,加班对应的是劳动仲裁,然而性侵对应的是刑事诉讼。
报警、接受问询、举证、侦查、开庭……这一套流程走下来,时间动辄一两年,消耗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成本不说,取证难、立案难、诉讼难、赔偿难几座大山在面前,翻不过去就可能败诉,“撕破脸皮”的结果可能是自证清白、捍卫权益,也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加之更严重的社会性死亡;两者的成本和风险更不可相比较。
恐弱,是人的劣根性,也是父权制社会慕强文化的副产物。
我们可以一起朝着更强的自己迈进,但是谁又能保证,在这场你追我赶的权力角逐中,不会成为倒数呢?谁又能保证,在弱肉强食的社会丛林中,不会成为猎物呢?
正如波伏娃所说,“女人是一种处境”,价值单一、社会单向时,弱者也是一种处境。不要天真地因为权力的斧头还没有砸在自己的头上,就可以独善其身甚至落井下石,庆幸受刑的另有其人。
我们鼓励勇敢,但也允许懦弱;
我们反对性侵,反对潜规则,不是被挑选为猎物的她们;
我们呼吁平等,但更要强调平等到来之前,有意识地赋能弱者,才能挑战“潜规则”,颠覆权力至上的文化。
“我们法律要保护的,不只是那些以命相搏、宁死不屈的女性啊,还有胆怯懦弱、忍受侮辱的女性。”
这并不要求我们不需要像林阚和晏警官那样,为她逆流而行、与世界为敌,而只是需要我们,不怀疑、不苛责、不施加任何形式的二次伤害,并且向她说一句:
“这不是你的错。”
赵寻案、米芒案相关法律知识点
1.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将性骚扰条款写入法律。源众和很多关注妇女权益的法律人长期呼吁并推动,终于,2019年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了独立案由,源众主任李莹律师代理了首案并获得胜诉。
2. 构成强奸的条件如下:(1)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在主观上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
(4)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规定“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015年,李莹律师代理的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就适用了该意见,为姚某争取到了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该案例也被最高法选入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