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

源众评论丨也看史某涉性骚扰事件

  • 源众微信公众号
  • 2023-05-04 18:25:00

史某事件时间线


争议分析



争议一、为什么事发多年之后当事人们才不约而同地发声?


对于性骚扰或性侵受害者来说,承认并公开自己的遭遇需要很大的勇气——这样的心理障碍背后存在多重因素。

首先,比起生理创伤,被性骚扰或性侵的经历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

文化构建的关于性的“耻感”导致许多性骚扰或性侵受害者只能独自消化反刍被性骚扰或性侵时的愕然、无力感与被剥夺感,对于不少受害者来说,这样的精神折磨是持续一生的痛。

BBC纪录片《性侵受害者:不为人知的故事》(Abused:The Untold Story)中就讲述道,有些受害者在回顾自己“噩梦”时,必须服用安定药物;有些受害者将这段经历视为羞耻,患上厌食症,最终不得不依靠药物治疗。

2017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作者林奕含自杀,她不是死于性侵,而正是死于精神折磨。

因此,处理如此大量、激烈的情感需要时间的治愈作用,受害者在事发几个月甚至几年之后再选择披露(或者选择永远不公开),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另一方面,写“小作文”并不是动动手指那么简单的事情——舆论可能比遭遇本身更可怕。对于性别暴力事件的舆论态度,近几年才稍微好转,但公开求助仍然会遭遇受害者有罪论的舆论暴力,诸如“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仙人跳”的评论直到如今还随处可见。

史某事件中,有的当事人的遭遇发生在数十年前,考虑到当时的舆论环境,她们求助的心理阻力可想而知。

目前,截至发稿,已有23位受害者站出来集体发声。

一方面是因为性别相关议题在近几年得到广泛热烈的讨论,社会观念也在激烈碰撞中得到了进步,降低了受害者发声的舆论压力;

另一方面,当有一个人站出来,其他人便知道自己并不是孤军奋战,她们成为了彼此的力量和勇气。

而她们的发声,不仅能够让大家关注到她们自身的遭遇,也能让更多的光照进曾经被遮盖的性别暴力存在的阴暗角落,让更多的人得到支持和救助。


争议二、为什么当时不报警?


虽然法律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涉及到性骚扰、性侵案件,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举证困难、二次伤害、司法程序繁琐、经济和时间成本高。

2022年6月发布在中国人权网的《职场性骚扰的救济困境及裁判出路——基于司法案例的分析》一文对133个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案件进行分析,认定率仅36.95%,胜诉率更低。

另外还有上文提到的受害者的性耻感、舆论压力等等,都构成阻碍受害者第一时间向公权力求助的因素。

但我们要达成共识的是:事发当时没有报警,并不代表她们的叙述就是虚假的。


争议三、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尽管史某称与当事人们有稳定的恋爱关系,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此说法。反而从当事人的叙述、当事人与史某相识时间的长短、二人的身份等综合判断,很难相信史某与每一位当事人都有过“稳定恋爱关系”。

另外,虽然史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影响她人的事业、因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权力关系下的性骚扰,但其实,史某作为“圈内”的前辈,其影响力、光环让当事女孩们很难明确对其表示拒绝。

当我们把他们之间的聊天放在这样的背景下来看,就会发现“我们这种正经女孩”其实就是一种拒绝,她附和两句也并不能直接解释为她“同意”。

关于权力与“同意”,在下文我们会更详细地介绍。



性骚扰:权力与性别的交织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对性骚扰的定义与相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侵害的是多重权利,不仅仅是人格权、身体权、名誉权,还包括受害人的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职业发展的权利。2018 年12 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并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性骚扰通常可以分为交换型(quid pro quo)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hostile environment)性骚扰这两类。

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是指指一方以不合理方式干涉对方的工作表现,或者故意让对方处于一种被胁迫、被敌视或者一个粗暴无礼的、淫秽的、令人觉得不安的工作环境中。发黄色短信、讲黄色笑话属于典型的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交换型性骚扰是指一方凭借权力,以答应录用、升职、提薪等为条件,强迫对方提供性回报;如果对方拒绝就给穿小鞋、不录用或者降职、减薪甚至辞退等。

交换型性骚扰常发生在大咖与小白、职场前辈与后辈之间,由于权力关系先于双方的互动,因此双方的互动必然受到权力关系影响。

史某“风流交谈”和“门后的情调”的说法,是对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力关系完全的无视。

另一方面,由于权力关系,当事人很难断然、明确地表示拒绝,而只能通过婉转、甚至假装顺从、附和的方式进行应对。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断然say no,就判断她的遭遇不是性骚扰。正如在应酬的酒桌上,即使没有被强行灌酒,也不能说喝酒是出于完全的自愿。


丑就是骚扰、帅就是风流?


有评论说,如果史某长得帅,当事女生们就不会说他性骚扰了。

这句话背后的意思似乎是说“帅哥的话,女性来者不拒”。这样的态度,是对性骚扰事件的娱乐化,将一方侵犯另一方人格权、身体权的行为错误简化成“男欢女爱”,忽视了权力不对等关系中弱势方难以say no的复杂处境,更无视了当事人遭受的伤害与创伤。

在以往的性骚扰或性侵案件中,我们也常常可以看到针对受害者的长相身材的抨击,似乎只有美女才“有资格”被性骚扰。这种舆论体现了大众对性骚扰性侵案件的一个常见误解,误以为性骚扰行为是受性吸引力驱动,这就将性骚扰与正常的追求示爱错误地画上了等号。

实际上,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关于性骚扰的研究》(Back Off: How to Confront and Stop Sexual Harassment)一书的作者Martha Langelan 曾分析过性骚扰者的不同动机,其中熟人作案动机一般有三类。

掠夺型,侮辱他人本身就是一种性刺激。这种人通常会经常性去骚扰自己锁定的猎物,并观察对方的反应。如果受害者没有反抗,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强奸;

支配型,他们并不是为了从性骚扰中得到性满足,而是为了满足膨胀的自我,为了展现自己的权力,为了确定自己可以去支配他人;

策略型,将性骚扰作为一种策略和手段,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例如,骚扰潜在的竞争者,很可能会影响受骚扰者的职场表现。

无论哪一种动机,性骚扰与“求爱”相去甚远。

如何区分性骚扰和浪漫求爱?正如法条中指出的那样,是否“违背他人意愿”是最首要的判断标准——倾听并相信她的声音,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

最后,作为与当事人生活在同一片土壤上的同胞,我们也要理解她们的选择,支持她们的声音,并一起向性骚扰说不。让我们一起做到:

1、摈弃对完美受害者的想象:受害者的反应与应对没有标准答案。

2、停止对受害者的苛责:看到每一个具体关系之间的权力关系,看到她们处境的复杂性。

3、加强性/别教育:给性话题去禁忌化、去神秘化、去羞耻化,让更多的人能够没有负担地说出自己的经历。


源众志愿律师团队曾代理京城第一性骚扰案、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案,宋山木强奸女下属案,男导演韩某性骚扰女编剧案等性骚扰案件。如果史某案件中的当事人希望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源众非常愿意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法律小贴士


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来看,以下注意事项可能对性骚扰/性侵的求助有所帮助:

1、及时表达拒绝,以便认定“违背他人意愿”。

2、及时取证、留证。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监控视频、双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求助记录等。在此基础上,性侵相关证据还包括避孕套、避孕药相关物证以及精液、毛发、体液(口水、血液、汗水)等生物学证据。

3、可以救助的法律救济途径:自己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投诉,本市各级妇联、公安机关(报警)、性骚扰情节严重,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是否公开发声、是否寻求法律救济,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