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

六部门发文治理职场性骚扰 以受害人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

  • 财新网
  • 冯华妹
  • 2023-03-13 17:45:00

此次《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明确性骚扰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而非加害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强调避免对性骚扰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有效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下称《参考文本》)。


《参考文本》共720条,分别对性骚扰定义及主要表现行为、公开承诺、宣传培训、职工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工会参与监督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有学者、律师对财新表示,此次《参考文本》明确性骚扰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而非加害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强调避免对性骚扰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有效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告诉财新,此次《参考文本》对性骚扰的定义更加细化、全面。《参考文本》第2条指出,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李莹表示,《民法典》更多的是强调交换型性骚扰,而《参考文本》将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也纳入进来,这是一个进步。她进一步解释,职场性骚扰通常可划分为交换型与敌意工作环境型两种类型,交换型职场性骚扰主要发生在上下级之间;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在现实中更加普遍,例如,以发送淫秽照片等方式实施的职场性骚扰,通常不会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侵害后果,其界限往往较为模糊。

在李莹看来,《参考文本》最大的亮点在于其明确无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不当的目的或意图,只要这个行为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或者不受其欢迎,就构成了性骚扰。“很多时候,骚扰者会抗辩说并不想骚扰对方,完全没这个意思,是对方‘玻璃心’。《参考文本》关注到了这一点,表明我们更在乎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而不是说骚扰者有没有这个意图,所以不以加害者的主观意愿,而是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这是性骚扰定义上比较大的完善。”

此外,《参考文本》第14条规定,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处置措施包括:警告、调整工作岗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措施避免对性骚扰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可将性骚扰实施者调整至难以与受害者接触的工作岗位。

“避免对性骚扰受害人的二次伤害是我们反复强调的,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对受害者损害后果的扩大。”长期关注性骚扰问题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原教授刘明辉表示,如果让双方继续接触,一方面性骚扰实施者有可能对受害者进行胁迫,另一方面会导致受害者心理上继续受刺激,容易出现抑郁症,甚至精神分裂。她建议,用人单位受理投诉后,当务之急是抚慰受害者,并且询问受害者的意见,是否需要隔离,如果用人单位无岗可调、不具备隔离条件,宁可让受害人先回家休息,也不要让其受二次伤害。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表示,《参考文本》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指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场所落实落地落细,在全国范围内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骚扰内部规章制度,这对于劳动者获得友善劳动环境有着极大的益处。但她同时强调,《参考文本》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并非法律法规,在实施中更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介入和司法介入。

李莹表示,近两年防止职场性骚扰在制度层面有很大进步,《民法典》等明确规定,防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落实,而这次的《参考文本》更侧重于告诉用人单位该如何做,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李莹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制定了防止职场性骚扰的制度,但根据调查,职场性骚扰的发生率很高,而投诉数量非常少,投诉以后真正立案的更少。“我觉得主要问题是制度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原因在于对其具体内容,员工并不是很了解,用人单位也没有在入职培训、日常培训时将性骚扰问题纳入特别重要的环节,也要加强宣传,让更多员工知道《参考文本》。”

李莹还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制定的防止性骚扰制度没有让员工感觉到自己是被支持的,“虽然有求助渠道,但是求助渠道当中很多内容都是程式化的,给人很冷漠的感觉,特别是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普通员工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但是相关制度规定并没有体现出人文关怀,不足以让其能够信任。”

刘明辉也认为,需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不愿意开除性骚扰实施者,有的认为和受害员工相比,实施者对企业更有价值,从而把受害人开除。不过《参考文本》的发布是很大的进步,尤其检察院、企协和工商联等都参与进来,这是非常好的一个趋向。“希望接下来,检察院、企协和工商联开展更多的专业性培训,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该如何界定,在司法层面更加有据可依,也期待检察院能够出台一些具体细则,提起相关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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