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出世。但由于概念不够明晰、适用范畴模糊等因素,作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地利用。那么此次新出台的《规定》对反家暴意味着什么?有哪些亮点?哪些不足?能否改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难”的困境?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跟采访了反家暴领域的律师和专家。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我们传递了哪些信号?这一规定的发布有何意义?
在反家暴法实施六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六年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出台了一个专门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强调了保护令防止家庭暴力的作用,也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所持有的坚决否定态度。
一位长期从事反家暴研究的专家表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保护令案件申请和核发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据范围不明确、证明标准过高、办法数量少、办法地域不平衡、保护令执行力度不足等。而这次的新《规定》通过一些具体制度,如扩大可以代为申请保护令的情形和主体范围,确定申请保护令的证据范围和证明标准、加大保护令的执行力度等,可在未来的实践过程中给申请人申请保护令提供指引,同时规范法院核发保护令。
深耕反家暴领域的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认为,《规定》中对《反家暴法》中相关概念的补充和完善,提高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就是基层法官去理解、适用。如,《规定》明确了《反家暴法》第37条关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定义。
#2 此次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最重要的是哪一点,为什么?
李莹律师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共有5大亮点:
第一,扩充了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并且明确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的较大可能性”,而不是《反家暴法》“高度可能性”,降低了证明标准,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第三,《规定》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法律责任影响一个制度的执行效果,如果违反制度却没有违法成本,制度的权威性、约束力、震慑力都将大打折扣。虽然在《反家暴法》中,也规定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治措施,但在实践中,违反人身保护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非常少,违法成本也非常低。因此《规定》提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入刑,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同时也释放了一种信号:基层法院是可以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对被申请人会形成很大的威慑力、能降低被申请人再家暴的可能性。
第四,《规定》中明确提出可以代为申请,扩大了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机构。
第五,同时也是最大的亮点,明确了《反家暴法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在《反家暴法》当中,规定了四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其中第一条(禁止施暴)、第二条,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和第三条(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是应用最广泛的,而第四条“其他措施”则由于没有被明确化,很少能够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使用。而在这次发布的《规定》中,列举了以下两种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3 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 “签发难”的困境有哪些?什么原因?司法解释对改善这些困境的作用?
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北京市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大概在70%左右,全国平均是60%。李莹律师认为,从数量来看,每年全国签发的保护令和家庭暴力的实情相比是远远不足的。而导致这一现状的缘由主要有三点:
一,大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仍不足。比如当事人误解只有离婚时才能申请,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有偏差,让证明标准过高,导致签发率低。
二,大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到底有没有作用存疑。由于在过往具体实践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最多就是罚款、被拘留的情形微乎其微,所以多数人干脆放弃申请。
三,《反家暴法》中规定的措施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措施基本是较为单一的“禁止施暴”、“禁止跟踪”,很难完全满足当事人的相关需求,降低了申请的积极性。
针对这三个问题和实践中的难点,《规定》一一作出明确解释,司法实践做了更完善细化的指导,比如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独立程序,不依赖于离婚诉讼、明确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明确扩充解释了保护令能够规定的“其他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等等,这些措施能进一步提高申请积极性和签发率。
#4 结合您的工作经验以及司法实践,该司法解释您认为还有哪些不足?您有哪些建议?
李莹律师认为,《规定》针对《反家暴法》司法实践中的热难点问题和大家的常见误区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仍有可进步空间。
一,家暴中常见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没有在《规定》得到有效体现。不少地方立法已经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列入了家暴的形式,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将其纳入,是有些遗憾的。
二,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中只列举了“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而没有把前配偶关系和恋爱关系纳入进来。特别是前配偶关系,由于家暴的本质是权利控制,这种控制行为不会自动停止,也很难因为离婚了就消失,反而施暴者因为离婚之后担心自己对对方的控制减弱,更容易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分手暴力、离婚暴力的发生率其实是很高的。而且分手、离婚之后发生的暴力中,施暴人会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比如烧、砍杀,还会出现跟踪骚扰、威胁等等情况,拉姆事件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三,虽然《规定》特别提出违反保护令可能入刑,但达到入刑的严重程度的仍为少数。所以应该增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处罚形式,比如将被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会让人无法坐高铁、被限制消费,能直接地影响生活,对被申请人的震慑力会更大。
这位专家则表示,虽然总体上看,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证明难、代为申请主体范围有限,但还有一些较突出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并没有予以回应。
一,该解释第五条规定,保护令案件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实践上并没有结合保护令案件的特点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进行突破,解决保护令申请中证明难问题的实际意义不大。
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法院核发保护令的程序进行明确,比如是否需要进行对席审理?能否根据申请人单方申请就核发保护令?保护令申请和核发程序,涉及受害人保护和当事人的程序正义,尤其是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如何解决?都需要在程序上作出设计。据我考察,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并根据不同的保护令确定不同的审理程序,兼顾为受害人提供及时保护令,同时又不过度损害当事人程序权益的目的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邵齐齐律师表示《规定》条文虽少,但亮点很多,但看完还是有一些遗憾,最遗憾的有两点:
一,在适用范围上,没有把未共同居住离异的前配偶和恋爱关系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中有未共同居住的前配偶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但是实践中不堪忍受前配偶骚扰和暴力申请人神安全保护令法院不予受理情形非常的多,理由是未共同居住。
二,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执行的问题依然比较笼统,欠缺可执行性。虽然解释中强调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追究拒执罪,但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在推动过程中发现,对于如何强制执行“不作为”的裁定,以及在司法处罚时如何认定事实、如何与公安机关协作都没有明确统一的指示,导致很多法院不知如何操作。该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与更多的回应,因此接下来相关方面还是一个摸索的状态,面临很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虽然这次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有待改善和补充的地方,但是它的出现是积极改善现有反家暴局面的有力举措,让致力于反家暴的律师们更有信心,也更有底气地去帮助家暴受害者们申请保护令。同时,希望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新的适用规定能让“不知道不愿用不敢用“的人身保护令发挥到它的最大效用,使更多的家暴受害者们能更加及时有效地脱离家暴的深渊。
采访记者 瓜子壳、高京京、王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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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等的妇女儿童
申请条件:
1、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等的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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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面临施暴者的经济控制或本身经济困难
4、没有社会支持系统或者社会支持系统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