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

源众行动 | 律师沙龙回顾:涉家暴离婚个案分享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

  • 源众
  • 2024-09-12 14:00:00

写在前面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系列活动>

2024年9月6日,在香港乐施会“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项目的支持下,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举办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系列活动之“涉家暴离婚个案分享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律师沙龙。此次沙龙在线上线下同时举行,共有29位律师、法学学者、社会工作者等参加。


参会专家及嘉宾分享了自己办理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以及涉及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及案例。最后,大家针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进行了总结及评议。与会专家、律师的分享精彩纷呈、见解独到,参会嘉宾也踊跃地发言互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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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涉家暴离婚案件分享

到底是谁的胜利?——涉家暴离婚案分享

源众创始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莹律师分享了近期她办理的一起涉家暴离婚案件。


案件中当事人的丈夫在婚后仍与前妻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有婚内转移财产以及多次家暴行为,希望能够在离婚诉讼中最大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李莹律师重点分享了自己的诉讼策略:


1* 主张男方家暴,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2* 主张男方的婚前购房我方亦有贡献,按比例分配;

3* 主张男方转移财产,主张返还;

4* 鉴于家暴、转移财产,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按6:4比例分割;

5* 主张女方主要照顾家庭、抚养孩子,主张经济补偿;

6* 应女方要求,主张对方重婚,并申请了调查令;


最终,当事人的大部分请求都得到了支持,法院判决男方构成家暴,需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男方转移财产,需返还被转移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男方需支付经济补偿;当事人对婚前购房亦有贡献,男方需向当事人支付款项。


李莹律师分享了她对这起案件的思考。她认为对家暴的认定、对转移财产的认定以及经济补偿是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呼吁加大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的力度,实现两个条款真正的功能;出轨、同居、重婚,对婚姻伤害最大,举证难度及成本极大,但法律后果过轻且不确定。建议通过指导意见明确和加大过错方的不利后果建议加强对《民法典》有关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的执行力度

涉家暴案件调解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的夏艺丹律师在线上与听众分享了她所在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家暴案件调解案例,并分享了她们的经验。


一般认为,涉家暴案件不适合调解,但夏律师所在团队根据该案件的特殊性,判断该案可以适用调解。该案中妻子与丈夫围绕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执,最后演变为丈夫对妻子的一场暴力攻击。


妻子迅速报警并申请源众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到源众的指派后及时响应,了解案情,派出所及时出警,出具告诫书并引导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在律师跟进离婚进程中,施害者主动道歉,积极赔偿受害者并提出讲和,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夏律师所在团队判断此案具有和解的基础,但是建议当事人签订婚内协议书,固定家暴事实,明确再犯后果。


通过调解,律师不仅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还能够鼓励施暴者承担责任并寻求改变,从而在确保了受害者权益和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同时,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夏艺丹律师分享了她从该个案中获得的三项启示:


(1)安全保障的优先。在调解过程中,律师需要确保受害者的安全,这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首要任务。首先通过问话确定当事人的现实状况,是否有庇护场所,孩子是否安全,再运用亲密关系暴力危险性评估量表(CIDA)判断施暴者的风险程度,确定是否需要为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前期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警方在此次家暴案件中的处理迅速且规范,第一时间出警并带施暴者做笔录,出具了报警回执、告诫书、伤情鉴定、前后进行了两次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等,为受害者提起离婚诉讼和进行调解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调解式干预的适用条件:不是所有家暴个案都适用于调解式干预。开展调解必要条件或前提要求是:

1*施暴者暴力终止,赔礼道歉,积极补偿并写下保证书,明确再犯后果。

2*施暴者自身有转变的可能性。(低危)

3*征求受害人同意。

4*做好家暴证据的固定,律师介入才能收到较好成效。

县城里的第一例遗弃自诉案件


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的黄佩华律师介绍了她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共同办理的一起遗弃罪自诉案件。该案受害人不幸罹患癌症,受害人的丈夫即该案被告人随即遗弃受害人母子,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不尽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明明有支付能力却不给治疗费和生活费,而且连受害人筹措的善款都隐匿起来,并且对受害人打骂、侮辱,在精神上对受害人施暴。


被告人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拒绝给付离婚后受害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部分以及给孩子的抚养费,最终导致受害人在悲愤中离世。两位律师认为受害人丈夫的行为属于显著的遗弃行为,构成遗弃罪,她们将在诉讼中全力以赴,为受害人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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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二: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探讨

以拒执罪促进抚养权、探视权判决执行的司法案例数据分析


源众项目官员陈海雯向听众介绍了源众针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问题所做的最新研究。源众团队关注到现实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一方,但另一方出于各种动机将孩子抢夺过来或是隐匿起来,或者是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通过隐匿孩子的方式拒绝另一方对孩子行使探视权,使孩子长期与父或母分离、被四处转移和藏匿,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针对这类行为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追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方式,促使他们纠正违法行为。本项研究正是关注司法实践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促使抚养权、探视权判决执行的案例数据。


源众团队共收集了36个相关案例,从判决结果、时间分布、地域分布、起诉方式、刑罚种类、缓刑的适用情况、执行有效性等角度对案例进行了数据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涉抚养权、探视权判决拒执罪案例总数不多,但每年都有一些成功的个案,促进被执行人纠正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的效果也比较好,可以作为执行抚养权、探视权判决的其中一种手段。


根据《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是许多拒执罪案件的有争议的要件,源众团队也特别针对“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对36个案例中的案件事实进行类型化梳理,分析可能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源众团队发现,存在下列三种情形的案例最有可能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


1* 法院多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

2* 被执行人经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3* 被执行人有拒接法院电话、逃往外地、抗拒执法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面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现象频发的现实,源众团队呼吁司法机关综合运用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或是拒执罪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离婚纠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例分享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邵齐齐律师介绍了她与李莹律师近期合办的一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当事人与丈夫离婚时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丈夫将孩子藏匿了起来,且向孩子灌输害怕妈妈的观念,导致当事人与孩子长期分离。


律师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抚养权判决强制执行,经过律师、当事人与法院的通力合作,孩子终于在今年6月回到了妈妈的怀抱之中。邵齐齐律师总结了她办理这起执行案件的心得:


1* 律师与执行法院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包括强调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判决,孩子年龄未超过8岁,不应以孩子表达出来的意愿为依据,而且即使要尊重孩子的意愿,也要探究孩子的真实意愿。另外,执行的环境也应当更加人性化,要营造安全放松的环境,由专业人员开展执行。


2* 在法院多次执行未果后,律师和当事人联系了当地妇联以及检察院介入案件,向法院申请了拘留被执行人的申请,最终,被执行人在被法院拘留10分钟后,说出了藏匿孩子的地点。


虽然本次执行案件结果是成功的,但过程也比较曲折,有赖于律师、当事人、法院等多方合力。邵齐齐律师呼吁司法机关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判决执行的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建立执行此类判决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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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三:《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


针对新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场的律师和老师们开展了研讨。李莹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源众团队对草案的意见,邀请各位嘉宾畅所欲言。


嘉宾们围绕结婚登记取消对户口本的要求后,如何防止重婚、如何将我国比较常见的青年男女结婚,双方家庭对孩子进行赠与的情况纳入考量的问题进行讨论。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权利的问题,律师们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源众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见:

最后两天!《婚姻登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需要你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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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评议


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老师对活动中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与评议。


马忆南老师也认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暴的认定、转移财产的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计算缺乏清晰的标准,但需注意兼顾提供清晰标准与尊重个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


例如家务劳动补偿实际上难以规定具体的计算公式,这样做会使得夫妻关系的性质庸俗化,不利于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友爱、夫妻互相扶持的价值观,对实质公平亦是有害的。


对特定涉家暴个案适用调解的做法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案件中使用的是否适用调解的评估标准也比较实用。


针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问题,马忆南老师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更多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也应当定性为对儿童的暴力,从维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加大判决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