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民政部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多个方面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回应了现实关切,同时对标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编的一些新制度在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例如不予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冷静期等。
目前草案征求意见即将进入尾声,只剩下最后两天!这次征求意见的机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权益,特别是婚姻登记程序、法律保障等方方面面,需要你的发声!
《婚姻登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所修订的是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将条例标题中的“管理”二字去除,反映了婚姻登记主管部门从管理转向服务理念的变化,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草案不再将户口本作为婚姻登记的申请材料,回应了我国流动人口多的现实情况,方便公民进行结婚登记。3. 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衔接,如离婚冷静期。草案在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执行流程,使其具体化和流程化。此外,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也给予了明确的回应。4. 对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流程更为与时俱进、细致全面。草案对诸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涉港澳台涉外婚姻的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婚姻可撤销的情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我们也认为草案可以在下列几个方面可以继续完善:草案第四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从我们的实践来看,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也是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极大的侵犯。因此,禁止家庭暴力应当成为婚姻家庭辅导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草案中规定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已经相对比较简单,内地居民仅需双方身份证以及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办理婚姻登记。适应较为简化的婚姻登记程序,为了避免出现重婚、骗婚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建议在公民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查询他人婚姻状况的合理需求后,民政部门向公民开放婚姻状况查询服务。草案第三条规定要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这为向面向公民的婚姻状况查询服务提供了基础。c)建议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自己的心智相适应的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如果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此项规定虽然在防止一方遗弃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方面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实际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状况未必不能真实地表达离婚的意愿,一刀切地消灭了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可能性,不利于保护此部分人群的婚姻自主权。草案在结婚登记方面亦并未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规定应当与结婚登记的规定相互适配,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也“能进能出”。d)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同时,建立全国性的信息数据库。为了配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建议民政部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婚姻基础信息数据库,以预防骗婚和重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