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

源众行动 | 防治性骚扰司法实践线上分享会重点内容回顾

  •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 源众
  • 2024-06-15 16:00:00

写在前面

“性骚扰”自2005年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至今已有19年,期间,《民法典》(2021年)人格权编首次在基本法的层面进行规定,并且明确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性骚扰的司法实践是否有被激活?规定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在哪里?我们如何改善?
2024年6月14日,源众创始人、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李莹律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肖菲法官在线上以“防治性骚扰司法实践”为主题进行介绍与分享。参会人员是主要为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发展中心、北京烧烫伤基金会、江西南昌小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其它来自全国各地的伙伴,共计40余名。
下午,相关专家针对一件职场性骚扰案件的案由、证据、诉讼策略进行了研讨与督导。



工作坊亮点回顾

李莹律师首先梳理了“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了构成性骚扰的两个要件:

1、含有性的意味;

2、违背他人意愿(不受欢迎的),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要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来判断。


接下来,李莹律师主要就职场性骚扰进行深入介绍。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学校、公安机关、妇联、人民检察院都是防治性骚扰义务主体,其中,用人单位应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对职场性骚扰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制定性骚扰防治政策;并建立性骚扰专门的投诉、受理、调查、处置机制,协助遭受性骚扰的员工依法维权,维护ta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骚扰者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那么性骚扰相关司法实践情况如何?源众对⾃ 2019年1⽉1⽇⾄ 2021年10⽉31⽇公布的、以性骚扰作为主要诉讼事实的案件进⾏不同维度的数据统计分析,并从司法实践的⾓度讨论在我国法院审理涉性骚扰案件的普遍实践概括、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报告显示,发生在职场或因⼯作关系产生的性骚扰⾏为(性骚扰实施者的⾝份关系为领导与下属 、同事及客户)占比达到 62.27% 。这⼀⽅⾯说明当前我国职场性骚扰发生率⾼,另⼀⽅⾯也反映出职场性骚扰受害⼈相对于其他类型 (如⾼校)性骚扰受害⼈的维权意识、维权意愿 、维权能⼒更强。

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的占25.23% ,胜诉率不到三成。有超过⼀半(52.25%)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不成⽴。其中,32%的案件文书对⾏为⼈实施性骚扰⾏为本⾝是否违背受害⼈意志、是否超出正常⼈际交往界限无法认定或否定, 68%的案件文书显示,法院对性骚扰⾏为是否发生无法认定 。

 

李莹律师指出:法院对性骚扰⾏为发生不予认定主要有以下两⽅⾯原因:⼀⽅⾯与性骚扰事件本⾝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有关,性骚扰受害⼈取证难 、证明难


而另⼀⽅⾯,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采信门槛较⾼,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所进⾏的证明必须使法官的内⼼确信达到⾼度盖然性的程度才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这两个原因结合起来导致涉诉的绝⼤部分性骚扰⾏为难以认定。此外,即便受害⼈付出很⼤成本,获得法院⽀持拿到胜诉判决,其仍有可能⾯临性骚扰实者拒不执⾏法院判定的有关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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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律师还特别提醒到性骚扰受害者网络维权可能还会面临的法律风险。

《防治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2019-2021)》报告的检索范围内共有33起涉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只有有10 起案件(30.3%)的裁判⽂书显⽰法院未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其中,仅有4起案件的裁判⽂书中法院对性骚扰⾏为进⾏了认定。在另外 6 个案件中,法院虽判决被告(信息披露⽅) 未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并未对性骚扰事实进⾏认定,⽽是以其他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23起涉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即被指控性骚扰者)获得胜诉,原告胜诉率⾼达 69.7%,这说明了⽹络维权具有极⼤的法律风险。


因此,李莹律师总结道,受害者陈述事实时,尽量避免透露对方的真实信息、避免夸大其词,尽量不使用贬损性词语等,以避免此类风险。

最后,我们应该如何支持受害者?李莹律师强调以下三大原则:

1. 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


2.避免受害人有罪论、完美受害人的观念


3.了解需求,提供支持


接着,肖菲法官首先介绍了用人单位的防治与处置义务,并通过实际案例介绍如未尽到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当事人维权方面,肖菲法官提出,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1、沟通:

以直接(如面谈、写信等)或间接(如请他人转告)的方式,让对方知道他 / 她的言行是不受到欢迎的,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该言行。在做这个动作时,最好顺便录音,以便将来举证之用。


2、控制:

若对方仍依然故我,蓄意骚扰,则可考虑采取积极的因应策略,如:向有权受理单位提出申诉。


重要的是,事发时,一定要用语言、行为等表现出「不」愿意或「不」喜欢的感觉。这对日后如果要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这是很重要的情况证据。并且,若有旁人在场,就可以证明你当时的感受。


证据方面,性骚扰事件常因发生突然,且未必有他人在场而不容易证明,不过相类的性骚扰行为不太可能只出现一次,只要多观察加害人的行为模式,抓住正确的时间点,搜集证据就会变得较为容易。可运用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录音:

录音时必须您自己的声音也出现在录音带中,才算是合法的录音行为。只要在谈话中,让加害人承认自己曾对您有过性骚扰之情事,就算是搜证成功了。


二、证人:

如有同事或朋友在场目睹或听闻,可当面与骚扰行为人对质或请证人做证。或对于曾有相同受到性骚扰行为人骚扰经验之被害人,亦可请其做证人。


三、保留物证:

如收到网络信件或不堪入目之刊物、图片性骚扰,应保留证物不要轻易删除或丢弃。


四、记录:

1.详尽纪录事情发生的完整经过

2.试图阻止性骚扰的所有尝试

3.你做了什么抗拒/应对?若无,为什么?

4.你的感觉如何?

5.对你所产生的其它影响

6.列举目击者

7.目击者的反应

8.时间、日期和地点

9.每次事件发生后尽速写下来

10.妥善保存你的纪录。


在Q&A环节中,参会伙伴积极提问,如未成年学生对教师性骚扰的情形如何处理?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人证的效力?等等,李莹律师和肖菲法官一一作了详细解答。


伙伴们的积极参与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对这个议题的热情——关注、用心、支持,就是推动实践的莫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