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1、含有性的意味;
2、违背他人意愿(不受欢迎的),是否违背他人意愿要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来判断。
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的占25.23% ,胜诉率不到三成。有超过⼀半(52.25%)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不成⽴。其中,32%的案件文书对⾏为⼈实施性骚扰⾏为本⾝是否违背受害⼈意志、是否超出正常⼈际交往界限无法认定或否定, 68%的案件文书显示,法院对性骚扰⾏为是否发生无法认定 。
李莹律师指出:法院对性骚扰⾏为发生不予认定主要有以下两⽅⾯原因:⼀⽅⾯与性骚扰事件本⾝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有关,性骚扰受害⼈取证难 、证明难;
而另⼀⽅⾯,法院对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采信门槛较⾼,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所进⾏的证明必须使法官的内⼼确信达到⾼度盖然性的程度才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这两个原因结合起来导致涉诉的绝⼤部分性骚扰⾏为难以认定。此外,即便受害⼈付出很⼤成本,获得法院⽀持拿到胜诉判决,其仍有可能⾯临性骚扰实者拒不执⾏法院判定的有关侵权责任 。
《防治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2019-2021)》报告的检索范围内共有33起涉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只有有10 起案件(30.3%)的裁判⽂书显⽰法院未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其中,仅有4起案件的裁判⽂书中法院对性骚扰⾏为进⾏了认定。在另外 6 个案件中,法院虽判决被告(信息披露⽅) 未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并未对性骚扰事实进⾏认定,⽽是以其他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23起涉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即被指控性骚扰者)获得胜诉,原告胜诉率⾼达 69.7%,这说明了⽹络维权具有极⼤的法律风险。
1. 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
2.避免受害人有罪论、完美受害人的观念
3.了解需求,提供支持
1、沟通:
以直接(如面谈、写信等)或间接(如请他人转告)的方式,让对方知道他 / 她的言行是不受到欢迎的,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该言行。在做这个动作时,最好顺便录音,以便将来举证之用。
2、控制:
若对方仍依然故我,蓄意骚扰,则可考虑采取积极的因应策略,如:向有权受理单位提出申诉。
重要的是,事发时,一定要用语言、行为等表现出「不」愿意或「不」喜欢的感觉。这对日后如果要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这是很重要的情况证据。并且,若有旁人在场,就可以证明你当时的感受。
证据方面,性骚扰事件常因发生突然,且未必有他人在场而不容易证明,不过相类的性骚扰行为不太可能只出现一次,只要多观察加害人的行为模式,抓住正确的时间点,搜集证据就会变得较为容易。可运用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录音:
录音时必须您自己的声音也出现在录音带中,才算是合法的录音行为。只要在谈话中,让加害人承认自己曾对您有过性骚扰之情事,就算是搜证成功了。
二、证人:
如有同事或朋友在场目睹或听闻,可当面与骚扰行为人对质或请证人做证。或对于曾有相同受到性骚扰行为人骚扰经验之被害人,亦可请其做证人。
三、保留物证:
如收到网络信件或不堪入目之刊物、图片性骚扰,应保留证物不要轻易删除或丢弃。
四、记录:
1.详尽纪录事情发生的完整经过
2.试图阻止性骚扰的所有尝试
3.你做了什么抗拒/应对?若无,为什么?
4.你的感觉如何?
5.对你所产生的其它影响
6.列举目击者
7.目击者的反应
8.时间、日期和地点
9.每次事件发生后尽速写下来
10.妥善保存你的纪录。
在Q&A环节中,参会伙伴积极提问,如未成年学生对教师性骚扰的情形如何处理?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人证的效力?等等,李莹律师和肖菲法官一一作了详细解答。
伙伴们的积极参与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对这个议题的热情——关注、用心、支持,就是推动实践的莫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