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

源众行动 | 律师沙龙(上):涉家暴案件离婚抚养权问题研讨

  •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 源众
  • 2023-12-08 14:00:00

议题一:涉家暴案件离婚抚养权问题


首先,源众创始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莹律师分享了近期她办理的一起涉家暴案件。


案件中,当事人在短短一个月内被丈夫两次殴打后向基层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从当事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到做出裁定,仅用时6小时,体现了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行动。


两次被打后,基于恐惧心理,当事人带孩子回到了同城的自己父母家中生活、学习,但仍未能避免丈夫的骚扰、尾随,随后,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有请求判令孩子抚养权归属于自己,就家暴事实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认定丈夫对当事人不存在家暴事实,不予支持当事人就家暴事实主张的损害赔偿,并认定当事人将孩子带回自己父母家中的行为为藏匿未成年子女,将孩子抚养权判决归属丈夫。

了解案情后,线上线下各位律师、学者就案情和判决进行了热烈讨论,归纳焦点如下,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1、家暴事实应当如何认定?需要哪些证据?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能否作为辅助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2、如何界定

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一位法学学者指出,有监控视频作为证据,且得到过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应当认定家暴事实,法院仅将该事实认定为失当行为是事实认定错误。另一位法学学者也补充,本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措辞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且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法院已经在自己做出的裁定中认定了家暴事实,为何在一审判决中又不认定家暴事实?这位专家还指出,我们应当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27日发布的《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明确的——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这一关键点。

在证据补充方面,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刘娜律师认为,对于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应当进行进一步加强,例如跟踪骚扰也是一种家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家暴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谩骂、恐吓、威胁等侵害人精神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界定,以及与之相关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各位律师、学者也各抒己见。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的曹雁律师对人身保护令签发时间,当事人及孩子的住所,生活、学习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提问后给出建议,要扎实把孩子带到当地的外公外婆家生活、学习不算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证据。

刘娜律师也补充还能进一步补充当事人丈夫曾受行政处罚,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据。各位律师、学者还建议对于双方当事人收入情况,未成年子女意愿、生活情况,双方品行等都作为重要证据强调。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条、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一项“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子女也不应当由施暴人直接抚养。

经过此次热烈探讨,该案件代理律师吸收并听取了许多宝贵建议。我们希望该案二审能够从保护未成年人、惩治家庭暴力等角度,获得更加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