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

即将截止!《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我们一起发声!

  • 源众微信公众号
  • 2023-09-28 13:00:00


源众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1.关于第34条第2-3款的规定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建议删除为妥。主要理由是: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完全相异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权现象,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2.关于第15条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关于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建议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主要理由是:

醉酒的人并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依然是有自主意识的,不能由于醉酒状态就放任其犯罪行为不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反而应当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予以警醒。

3.关于第22条第4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建议将一周岁婴儿改为18个月的婴儿。主要理由是:

当前社会孕期女性哺乳期普遍较长,将哺乳期调高为18个月,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4.关于第47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建议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将罚款金额调高至5000元。主要理由是:

由于第47条的三项内容,涉及的都是违反他人的健康权、居住权、隐私权等身体权益,建议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5.关于第51条





第五十一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建议增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建议增加至5000元罚款金额,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2020年我国民法典出台,新增了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规定,但仅依靠民法典的民事责任很难让受害者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维权成本过高,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相关内容,并增加处罚力度,让性骚扰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途径更加便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关于第52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建议增加:(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建议增加至5000元罚款金额,提高拘留天数至10日-15日,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出台,但现实生活中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屡见不鲜,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让《反家庭暴力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好的衔接,加重惩罚力度以期减少家暴行为,家暴行为影响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维护我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家暴行为纳入本法,促进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

7.关于第70条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建议增加第7款,违法人民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用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只有将其违反后果也纳入本法,才能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让家暴受害者收到的保护更加稳固。


8. 关于第100条





第一百条 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对人身进行检查并且从人体上提取生物识别信息和生物样本的措施,严重涉及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该措施的采取应当进行程序上的严格控制。除非情况紧急,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确有必要的,可以特别令状的形式批准。将是否统一采取此项措施的权力,完全交给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不妥的。

9. 关于第101条第3款





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随着性别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的增强,建议该款修改为:检查身体,应当由与被检查者相同性别的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此外,检查身体一定要杜绝任何带有侮辱、猥亵性质的语言和动作,因此,应该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禁止,并对违反者施以明确的法律责任。第13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侮辱”,应该也可以适用于身体检查的场合,但是,一则,该条仅针对人民警察,没有包括第101条第3款新增的医师,二则,侮辱与猥亵有着不同的意涵,应该更明确地全面规定,尤其是针对身体检查这一事项。

10. 建议行政处罚不应该影响犯罪子女的正常考公、政审,否则影响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让家暴受害者顾及到孩子的未来而不敢寻求法律救济,长期在家暴困境中无法逃脱,更何况,当今发达的中国社会也不应该有“连坐”。


一起发声吧!


方式一:网站提交

第一步:登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

第二步:下拉页面,找到左侧绿色图标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第三步:点击“正在进行征求意见”栏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四步:选择省份和职业,点击“进入”

第五步:在页面“提出意见框内”,选择具体章节和条款输入意见,点击提交 !


方式二:公众号提交


第一步:关注公众号“全国人大”

第二步:点击“发消息”

第三步:点击底部消息栏“参与”,点击“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即可进入网站。

第四步:点击“正在进行征求意见”栏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五步:选择省份和职业,点击“进入”

第六步:在页面“提出意见框内”,选择具体章节和条款输入意见,点击提交 !


花五分钟,
为所有人的权益一起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