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

月捐故事 | 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所有人都需要了解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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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3:45:00
源众行动 2023通州区儿童督导员业务能力培训

2023年6月8日,源众创始人、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莹律师受邀,在通州区儿童督导员业务能力培训上,进行了“受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为题的主题培训。此次培训共有通州区各街道儿童督导员30名参加。



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发育皆非完全健全,同时,未成年人被侵权具有隐秘性强等特点,其在成年人社会中属于易受侵害的群体。因此,强制报告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需。

从2016年实施的《反家暴法》,到2020年最高检等九部门共同会签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再到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保护法》,都提到了“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也为了破解这类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
那么,强制报告制度有哪些规定、如何落地呢?让我们一起通过回顾李莹律师的精彩讲座,学会更多保护孩子们的知识。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当未成年人遭到侵害时,责任主体有法定义务进行报告。那么哪些情况需要报告、责任主体有哪些、向谁报告呢?

下文将依据李莹律师的讲座内容,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希望每一个人都能行动起来,一起保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01、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2、谁来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包括以下个人或机构:

1、居委会、村委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店、宾馆等
7、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只要是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


03、向谁报告?

一般来说,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另外,各个公权力机关对需要救济的未成年人也应该尽到责任。

比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源众编写的强制报告实践指导手册


04、遇到规定情形不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强制报告制度源众案例

常德一母亲沉溺吸毒被撤销监护权,由救助站担任监护人

基本案情:4岁的小智的亲生母亲38岁,沉溺于吸毒,小智被发现时,正在街上的垃圾堆里挑拣食物,经常吃了上顿没下顿。常德市救助站提请法院撤销小智母亲王丽的监护权,并积极争取小智的监护权。2016年8月19日,武陵区法院以不公开的方式,就市救助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王丽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已经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同时,小智也没有其他可以做监护人的亲属,外公没有收入,长期生病接受低保,没有监护能力,表示没有办法履行监护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源众机构16年在湖南省常德市进行强制报告制度试点时发生的案件,孩子长期无人照顾监管,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受教育权。当孩子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政府要站出来,勇敢、坚定的维护孩子的权益。

本案剥夺了不称职母亲的监护权,由救助站承担,让孩子最低限度有人照顾,不至于衣食无着,让我们看到了儿童监护的国家侵权兜底性和保障性。孩子不但是父母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正是这样的探索和努力,一次又一次彰显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公约要求。

每个人都可以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出一份力

当你发现社区内有未成年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您应该积极了解情况、协助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110)、当地妇联或市民服务热线报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应以未成年人安全为第一要务。

1. 身上出现原因不明的伤口,包括淤青、鞭痕、割伤、烫伤等,或者骨折、脱臼;
2. 未成年人举止有很大改变,表现出恐惧、焦虑、绝望、具有攻击性、不愿回家;
3. 行走不便;
4. 精神恍惚;
5. 衣服不合身、肮脏,或穿着不合时令;
6. 个人卫生情况差,包括长期不洗头、手脚脏、身体有异味;
7. 经常无人看管或独自在家;
8. 对性有超越年龄的了解,并使用一些同龄人不应掌握的与性有关的语言和行为;
9. 怀孕;
10. 父母表现出对孩子的漠不关心;
11. 父母对孩子受伤没有合理解释或刻意掩盖孩子受伤的事实;
12. 父母有酒瘾或药瘾;
13. 听到或看到父母打骂孩子。

报案时,您应尽可能将所知的未成年人受暴信息报告给公安机关或妇联。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人的身份、职务信息、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报告人了解的(疑似)遭受暴力的情况、疑似施暴者的情况(尤其是对同一个或其他未成年人的施暴历史)、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如了解)。

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关注孩子们的健康,并愿意为孩子的成长尽一份力,孩子们的明天就一定会更加明亮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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