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

广西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 新浪网
  • 广西高院
  • 2023-03-20 19:20:00

广西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01 规范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 切实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案例简介

  梁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女职工,休完产假复工后,某物流公司先后四次调整梁某的岗位,梁某认为新岗位的工作强度明显高于原岗位、上班路途较远不便照顾家中幼儿,拒绝调岗。某物流公司随后以梁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梁某认为某物流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某物流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纪律管理办法》。但梁某休完产假复工时,某物流公司未充分了解梁某原岗位是否确已取消、新岗位是否会明显增加其工作强度及通勤时间、是否会对需要养育低幼龄儿童的梁某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便反复调整梁某的工作岗位,且未按照《员工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听取梁某的申辩,便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某物流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典型案例。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劳动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应承担起应有社会责任。本案判决兼顾法理情理,对用人单位通过调岗降薪的形式变相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合理规范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有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更多人文关怀与照顾,对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02 温情判决 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

  案件简介

  小丽与小覃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问题,两人与医院签订同意书,约定由医院采取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医疗技术进行辅助生殖。试管胚胎培育成功后,小丽因身体原因,授权医院将12枚胚胎进行低温保存。

  2022年4月,小覃因病去世。小丽再三思量,仍希望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遂向医院提出继续进行冻胚移植手术要求,但遭到医院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小覃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合同的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夫妻二人一直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积极准备。虽然小覃因病去世,但小丽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该意愿与小覃生前的意愿相符,符合人伦常理和社会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丽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小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解决生育问题而诞生的一种技术性医疗手段,已成为部分家庭的希望之“光”,医疗机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时候,应依法保障女性生育权。

  本案中,女方忍受丧偶之痛,明知胚胎移植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仍执意想要生育孩子,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且未与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落的基础上,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依法保障维护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

  03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建设清朗校园环境

  案件简介

  李某某在担任某中学体育教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学生训练后放松身体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对学生尽到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但其在教学过程中,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并通过少年家事调处中心联席会议平台,与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就案件生效后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分、检察院如何实行监督进行了讨论,保障从业禁止令的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实施后,广西首例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禁业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对违反师德构成犯罪问题“零容忍”,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严惩,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有关校园犯罪问题,全社会应共同担起监督警示职责,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04 依法撤销失职母亲监护人资格 暖心救助护童成长

  案件简介

  2006年,郭某某与江某登记结婚,于次年生育郭小某。2012年,郭某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郭小某由郭某某直接抚养。此后,郭小某便跟随郭某某及其爷爷郭某仁共同生活。期间,江某从未探望郭小某,亦未履行相应抚养义务。

  2021年,郭某某因病离世。郭小某办理迁户口读书等事宜均需监护人签字,但郭某仁一直联系不上江某。郭某仁遂于2022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江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郭某仁作为郭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江某作为郭小某的母亲,离婚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在郭小某的父亲郭某某去世后,亦未积极承担对郭小某的监护职责,导致郭小某生活陷入困境。为保护郭小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江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一直较好地照顾和抚育郭小某的爷爷郭某仁作为郭小某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郭小某生活存在困难。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为郭小某创建了“一人一档”成长档案,以“法官+社工”模式对郭小某进行心理疏导,制定并实施帮教帮扶计划,与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联动,经过入户建档→邻里取证→公安证明→填表申领一番努力,为郭小某成功申领到事实无人抚养救助金和龙城助学金,帮助郭小某走出心灵创伤和学习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儿童是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特别是监护权缺失的困境儿童,面临着更大的成长风险。本案中,未成年人郭小某因父亲去世后,母亲未积极承担监护职责,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审判与帮教并重,持续关注特殊困难家庭,在依法判决撤销失职母亲监护人资格、为郭小某指定合适监护人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有针对性的为郭小某提供心理疏导、申请救助金等关爱服务,让困境儿童在关爱中健康成长,充分彰显司法温度,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05 司法、民政各部门紧密协作 破解监护缺失儿童保护难题

  案件简介

  马某某现年6周岁,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与父亲失去联系。马某某母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马某某系独生子,其祖父已过世,祖母和外祖父母均已80岁高龄,无监护能力。马某某再无其他近亲属,属于监护缺失困境儿童。为维护马某某合法权益,马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民政局主动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马某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马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民政局的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马某某的外祖母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马某某父亲,并告知其该案判决结果。次月,马某某父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父亲与马某某母亲离婚后即下落不明,因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现马某某父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觉履行监护义务,其行为属法律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其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恢复马某某父亲作为马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民政局与马某某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负有承担兜底监护的责任。本案中,马某某父亲失联、母亲入狱,其他亲属无力照护,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民政、基层自治组织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依法解决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监护难题,快速、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必须强调的是,家庭监护处于主体地位,国家监护只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的警示和惩戒。马某某的父亲在得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幡然悔悟,提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对其悔过、主动要求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应予以肯定。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向未能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的父母们进行了教育警示,为监护缺失儿童权益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有益探索。

  06 构建“一站式”反家暴服务机制 筑牢幼师幼儿权益保护“防火墙”

  案件简介

  农某某系一名幼儿园教师,其丈夫罗某某多次对农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农某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求助,公安机关和妇联介入后,罗某某认真悔过反思,但不久便旧态复萌。2022年,农某某到人民法院反映其遭受家暴的情况,寻求司法保护。主办法官当即联系妇联共同对农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情况后及时对农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经人民法院释明,农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曾遭受家暴,并面临再次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公安局、妇联、教育等部门,提示相关部门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幼儿园突发暴力伤害案件,保障农某某所在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具有高发频发、形式多样、隐蔽难查等特点,预防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长期家庭暴力不仅会给受暴方带来极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还可能给社会公众安全带来危害。因此,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纠纷,不仅要引导受暴方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还要全面评估纠纷的社会危害性,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一站式”化解有可能产生的危害和隐患。

  本案中,主办法官在查明家暴事实后,通过释法析理,及时引导当事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于当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向施暴人送达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让法律从后方惩治变为前方预防,起到了震慑和保护作用。综合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农某某与罗某某的家庭矛盾激烈,存在罗某某因家庭矛盾到农某某工作的幼儿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在全面评估此纠纷可能产生的社会面危害后,人民法院及时函告公安局、妇联、教育等部门案件相关情况,提示相关部门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因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极端案事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7 双令”齐下 法院、妇联携手撑起妇女儿童保护伞

  案件简介

  黎某系黄某的妻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黎某和黄某生育女儿黄小某,现就读小学三年级。2022年4月某日,社区干部向妇联反映黄某对黎某实施家庭暴力,黄小某未正常上学。妇联接到反映后,一方面向社区、学校走访了解黎某遭受家庭暴力及黄小某失学情况,另一方面向人民法院咨询如何保护黎某人身安全。由于黎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与人民法院多次研讨后,决定代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对黎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的未成年人黄小某学习生活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向黄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黄某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双令”发出后,人民法院联合妇联到黄小某学校进行案后回访,并与黄某所在社区、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定期对黄某家进行回访,确保“双令”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黎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妇联及时介入代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维护特殊弱势妇女合法权益。针对黄某对未成年人黄小某疏于照顾导致其未能正常上学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向黄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切实督促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义务,保护了未成年人黄小某的受教育权益及其身心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08 “人身安全保护令+探视见证+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张某(女)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后二人因女儿抚养问题频繁发生争吵。一次争吵中,张某被何某某掌掴后,两人分居。此后,两人仍然因探视女儿的问题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何某某多次到张某住所吵闹,打砸物品,严重影响张某及女儿的正常生活。为此,张某多次报警,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何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何某某探视女儿全过程,解决何某某探视难题,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何某某与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客观理性处理婚姻矛盾,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三管齐下”之后,何某某和张某进行了反思,此后何某某均和平探视女儿,做到“夫妻不在情分在,孩子仍是心头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探视见证+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立体式维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面对张某及女儿遭受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虽发令,仍存爱。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孩子接受完整家庭教育、享受完整父母之爱的重要途径。该案创新开展“探视见证”,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视全程,有效缓和父母双方因抚养和探视子女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未成年子女继续享受完整亲情的权利,对离婚诉讼中分居夫妻对子女的探视保障或探视权纠纷的执行有示范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心理疏导及家庭教育指导,源头性解决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及社会和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09 家庭教育需归位 感化挽救“熊”少年

  案件简介

  陈某某父母早年离异,其由母亲携带抚养。其父长期在外工作,很少回家看望或打电话关心其生活状况。陈某某的母亲系教师,陈某某初中二年级时,母亲因调至外地工作,不能将其带到身边管教,其父亦未对其尽到监护责任,陈某某自此开始叛逆并结交不良青少年。2021年6月,陈某某伙同他人抢劫手机并将人砍伤。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办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发现陈某某的父母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遂根据人民法院与共青团签订的《关于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对陈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等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以及对陈某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辅导。综合调查报告和心理辅导情况,人民法院向陈某某的父母分别下发了不同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为促使家庭教育指导令得到良好执行,主办法官特邀心理咨询师对陈某某及其父母继续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建立了包括法官、心理咨询师、社工、陈某某父母在内的微信群,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由社工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在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陈某某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明显改观,陈某某的改造效果明显并很快回归学校。

  典型意义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在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本案中,法官、社工与心理咨询师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家庭教育指导令执行进行密切监督与指导,以保障家庭教育得以改善,真正将挽救失足少年落到实处。

  10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携手守护“少年的你”

  案件简介

  某市场服务中心将一市场摊位出租给48户商户经营,其负责日常管理。某天夜晚,小新故意纵火,造成48户商户摊位的货物全部烧毁。48户商户认为,小新故意纵火引发火灾,小新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某市场服务中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等导致整个市场的火势无法控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都存在明显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小新生父早已去世,生母是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小新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小新及其监护人亦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多方协调,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场服务中心向48户商户一次性赔偿共约110万元,48户商户自愿放弃对小新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该民事纠纷得以化解。

  因案件发生时,小新未满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据小新就读学校反映,小新在校期间经常旷课缺勤,还常与同学发生争吵斗殴。另外,据派出所反映,小新还存在多次偷盗行为,屡教不改,属于比较典型的问题少年,主办法官意识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鉴于小新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联动派出所、小新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村委会针对小新的后续教育问题进行商议,经多方协调,将小新送往某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多地出现低龄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臻健全,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简单地予以报应性惩罚甚至完全套用成年人的监禁措施,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但对低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纵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予追究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小新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经多方联动,将小新送往由教育、公安部门联合创办的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此举,既有利于避免小新因无人监护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又有助于其更好地接受教育,改正不良行为,重塑健康心理,对其将来融入社会大有裨益。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宽容包容但不纵容”原则的有益实践。


原标题:《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家庭教育……广西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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