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3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或反家暴法)已经施行整整七周年。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最新监测报告,以期勾画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的成就,识别存在的挑战,提出对策建议。
本文为监测报告第二篇——案例篇 [ 点击阅读第一篇→七周年监测报告(概述篇)] ,聚焦反家暴法所授权或担责的主体,关注其在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具体做法,以揭示反家暴法实施中的实际状况。案例包括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案件,也包括行政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家暴的预防、对具体事件(个案)的接待、服务和处置应对。
案例和点评
反家暴法涉及有责部门、机构或主体20余个,包括: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民政(包括救助管理机构)、公安、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社会组织(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同时,反家暴法也肯定了公民个人的作用,“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三条)”
以下是部分反家暴主体机构的具体实例介绍及点评。
一、民政
昆明市反家暴妇女庇护所:全面考虑家暴受害者需求
2021年是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所成立的第12年,十余年来该所累计接待了1196人次妇女的入住及超过2700人次的家暴咨询。该庇护所依托昆明市救助管理站而设置,在救助站中划出三间房屋和八张床位专供家暴庇护用途,并配备了十名女性员工。对入住者不设户籍限制(北京地区的家暴庇护所要求入住者拥有北京居住证,这对外来打工者设置了障碍)、来去自由,除了提供住宿外,该站在工作中还注重与入住妇女的沟通,针对不同需求积极联络医院、妇联、心理、法律等援助,在救助后也保持个案跟踪。但随着任职十二年的负责人褚俊秀的离岗,该庇护所的未来面临不确定因素。
点评:
反家暴法实施至今,关于庇护服务的数据仍然仅零星可见。据2020年9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教授的报告引述,“2015年以来,妇联系统为受暴妇女儿童提供救助或庇护机构2009个,救助或庇护妇女儿童近9200人次。”在许多庇护所服务人数仅有个位数的情况下,也曾有广西在2016年3月到2018年1月的两年间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327人次的记录。昆明庇护所不仅服务人数可观,而且服务内容齐全,能切中家暴受害者的多种需求,且不设户籍限制。如果民政部门对庇护服务更加重视,庇护所的空转现象就会终结,反家暴临时救助制度就能实现其初衷,为需要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避风港。
照片来源:2021年人民网报道
二、公安
深圳南山应对舆论,纠正民警错误处置
2020年2月19日,深圳南山的曹女士在遭遇其男友史某灌酒、殴打和死亡威胁数小时后来到南头派出所报案,接待警察称史某工作好、报警会毁了他,接受案情自述后便让受害人回家。曹女士当天又向另一派出所报警,警员以管辖理由拒绝接案,但告知受害人尽快就诊并进行法医鉴定。次日,曹女士回到南头派出所提交了医院病历和控告书,派出所委托法医进行了伤情鉴定。20日,鉴定结果公布为轻微伤,派出所第一次传唤加害人史某,并在受害人明确反对之下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和笔录中,警员反复打断受害者发言,说受害人“想弄死”加害人,并对受害人与史某交往的动机、年龄等细节进行质疑,指责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26日,受害人在微博公开了报案经历和警方对话录音,事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此时,派出所重启调查,在次日做出对加害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
本案中,一线警员在接到求助时完全未按照反家暴法对其职责的规定,任性妄为,事实上对受害者造成再度伤害和多重不便。这个过程一方面反映出迫切需要让一线警察了解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及配套的地方法规对警员职责的要求、掌握反家暴工作的必要实务技能,以及对警察的反家暴工作进行及时评估和指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地公安机完全可以迅速听取民意、回应受暴女性维权的合法诉求、及时纠错,让反家暴法的规定成为现实。
三、法律援助(司法局)
浙江宁波律师积极履职 受害者22天获判离婚
袁女士与刘某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刘某某婚后常因琐事殴打袁某,也常无端辱骂袁某,袁女士稍有回嘴就动手打人。刘某某曾将袁某死按在地上、用刀架在袁女士脖子上逼迫其求饶,还曾用铁链勒袁女士脖子将其按在床上。刘某某也对女儿甩过巴掌。袁女士曾多次报警,警方也于2020年向刘某某发出《家暴训诫书》。2021年8月,袁女士再次被打伤住院,逃离后到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离婚。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律师跟进,搜集了多方面的证据,并代为拟写了诉状,提出了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诉求,并主动与妇联、法院联络说明情况。最终由妇联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书,法院特殊处理,尽快进行了审理。袁女士全程用时22天就完成了从法援申请到法院宣判的全部流程。
点评:
反家暴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职能,2021年修正、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也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2014年以来,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数、妇女受援人数逐年增加,约143.9万名妇女获得法律援助。但2003至2018年间,妇女仅占国家法律援助受益者的17.5%-25.8%。同时,公开的统计数据也缺乏受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性侵犯的妇女接受法律援助的数字和比例。妇女接受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仍待观察。
本案中,宁波鄞州法援中心高效、积极履职,联络多部门协作推动案件进展,实现了及时且全面的维权。本案的法援律师不仅在服务中考虑到制止、终结家暴的迫切要求,也照顾到了财产、抚养权等袁女士离婚后生活的现实问题,周到地为家暴受害者实现了合法诉求。
四、检察院
咸阳渭城区一同事制止家暴时行为人死亡,获认定正当防卫
2020年8月27日15时许,邱某酒后在妻子办公场所内对其实施殴打,其妻同事杨某见状制止。过程中,杨某脸部被邱某咬住,于是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邱某,和随后赶来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邱某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杨某后往医院救治,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已突发心脏病死亡。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邱某生前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系因高血压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压在地面或被限制体位”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0%。[ 渭公(司法)鉴(法医)字[2021]11号鉴定文书。]渭城区检察院认为,杨某不认识邱某,不能预见到邱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杨某对在办公场所中遭遇家暴的单位同事的帮助,和对邱某撕咬的还击行为,均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最终,渭城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点评:
检察机关在反家暴法中虽然能见度不高(反家暴法的法条没有直接提及“检察机关”,只有作“司法机关”的表述),但近年来在反家暴工作中多有作为,如对涉家暴民事案件进行支持起诉,对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
本案中,渭城区检察院积极认定正当防卫,则提供了另一个司法示范:检察机关既考虑到了杨某行为的性质是制止家庭暴力和为自身安全进行防卫,又结合了其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参与度,依法恰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认定是对公民反家暴的肯定,也将鼓励更多的旁观者积极参与反对家庭暴力、成为救助者,有利于维护妇女权益。据悉,一些省份在地方立法中正在考虑将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认定为见义勇为(如2021年12月2日表决通过、2022年3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五、法院
江苏泰州三管齐下 妇女成功结束暴力婚姻
2020年6月2日,于某来到海陵法院请求离婚。于某说,丈夫徐某在她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几个月中,继续追到夫妻分居后她居住的小区实施家暴。于某曾在两个派出所报过警,但警察都回复说是家事,丈夫便更加有恃无恐,扬言要打断她的腿。于某夜里睡觉做梦都怕他打,想要尽快解除婚姻。法院的家事调解员在调解未果后,帮助联系法律援助,获取了证明家暴的出警记录、双方分居的材料。调解员还联系了于某所在的居委会核实了分居时间,为案件开庭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在徐某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了缺席离婚判决。
点评:
海陵法院在尝试调解未果后,充分尊重家暴受害妇女的意愿,积极利用法院的职权和资源,引介法律援助和提供程序协助,很好地落实了反家暴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规定,尤其是指导当事人依法获取证明家暴的关键证据,不推诿、不怠于认定家暴事实,进而判决离婚,取得了调解和诉讼间良好的平衡。这个案例,对目前涉家暴案件审理中的许多常见弊病,如强行调解、强行劝和、判决时一再不判离等问题,不啻是一剂有效的解方。
六、妇联
江西瑞金 妇联介入家暴的专业意识性别观念有待提升
2019年9月,瑞金市妇联注意到网上一段“母亲毒打女童”的视频,立即组织调查。确定了视频中的行为人的所在地后,市妇联组织镇妇联、派出所、综治办等人员共同家访,了解情况并提供了心理疏导。事后,瑞金妇联在官方微信的宣传稿写到:“市妇联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师分别与罗某夫妇进行了谈话”,“通过与罗某夫妇的沟通”,发现芳芳“脾气暴躁”,她“童年不幸、婚后与夫家关系不和谐”
、“与公公婆婆有些积怨”、“夫妇之间沟通少”、 “没有倾诉和宣泄的渠道”。“经过专业心理咨询师的进一步疏导,罗某夫妇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自我反省,承认错误”,随后“罗某带妻子芳芳及被打小孩到医院就医检查”。值得注意的是,该微信推送搭配的照片中有哭泣的“芳芳”毫无遮挡的面部,照片标题则是是妇联与“罗某及妻子”、孩子会面。
点评:
妇联组织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特别是联合多部门进行资源整合,提供心理支持,值得赞赏。但宣传稿中流露的观念,同时让人看到,即使是妇联也迫切需要以妇女为本、以性别平等为本去开展工作。妇联眼中要有妇女,而不应是“某某夫妇”;丈夫“携妻女”回老家、“带妻子”到医院,在这种表达折射出的视角中,女性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而是依附男方的妻子。而反家暴法第一条即明文宣告:“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平等是列在和睦、文明之前的关键词。
此外,上述宣传稿的文字和图片,透露出过多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所在地方、童年和婚后的经历,将个人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加之突出了当事人的面容的照片,这些都违反了反家暴法“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反家暴工作需要时刻留意:我们的理念和出发点应该是平等和尊重。
七、残联
福建莆田城厢区残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级智力残疾的卢某与丈夫王某婚后育有两女。王某经常要求卢某向父母和亲戚借钱,没钱花就打卢某和孩子,卢某曾向残联求助,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7月18日,卢某向城厢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卢某所在地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调查评估。之后的8月8日,残联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日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并在同日送达了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加害人单位所在的派出所。
点评: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暴受害者,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近亲属或公安、妇联等机构代为申请。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21年12月共同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残障人士遭遇家暴由残疾人联合会代为申请保护令的做法也被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吸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期待此举能带动更多地方的残联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反家暴法的落地。
八、医院
北京儿童医院见3岁女童疑似被家暴,履行法定报告义务
2020年2月27日上午,北京儿童医院接到120急救送来的一名抽搐伴有昏迷的3岁女童。女童眼周、面部和背部的多处淤血吸收痕和陈旧伤引起了医生的注意。女童母亲(智力残疾)回答医生的询问时说“孩子被她爸摔了一下”。医院在次日组织了多科室的会诊,专家认为受伤可能是家庭暴力导致,随即向驻院公安民警报了案。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在调查中了解到:其父与女童的母亲就教育问题争吵后,将女儿重摔在地上。女童经法医鉴定重伤二级,门头沟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父作出批捕决定。后由于其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检察院考虑到他作为家庭收入来源和女童的唯一监护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在刑事追责之外,检察院还为该家庭申请了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实施了心理辅导。6月下旬,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点评: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然而反家暴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出现过多起未成年人或智力残疾人被家暴致死的惨剧,但上述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尚未被唤醒。
本案中,北京儿童医院的敏感、积极履行法定报告职责,让公安和检察部门能及时介入,并合法适当地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兼顾了加害人追责和受害者帮扶,履行了司法救助职责。可以说,医院的作为避免了姜某的暴力的进一步升级,值得所有反家暴的责任机构学习。
九、学校
广东中山一小学发现学生被父亲家暴,报告警方后改由母亲抚养
广东中山市的小学生阿明(此案例中的姓名均为化名)出生于2010年。父母离异后她由父亲朱某抚养,母亲重新组建了家庭。2020年9月19日,学校教师看到阿明校服上有大片血迹,进而发现身体多处淤青流血。学校立即报警并联系了市妇联,通知了阿明的母亲。公安立案调查后向阿明父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阿明的母亲也作为她的代理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阿明父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随后阿明母亲再次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在中山市第一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阿明改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须支付抚养费。
点评:
中山这所学校的老师和校方能够履行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赋予的强制报告义务,看似不过是依法办事,实际却非常难得,因为中小学生遭遇家暴致伤、致残乃至致死的悲剧每每发生,被学校发现、报告、处理的案例却寥寥无几。这一案件正是有学校报案并联系妇联,才有了后来警方的处理、法院的支持,阿明才能由母亲抚养。希望有更多的学校行动起来,保护更多仍在经历家暴的“阿明们”。
十、用人单位
陕西空港公司 停职施暴者、慰问受害人
2022年1月19日下午,一段视频在社交平台上引发了热议:画面中,一名男子当着孩子面暴打一名女子,将其推倒在地并殴打,孩子哇哇大哭也毫不收手。有网友留言称家暴男子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集团贸易公司的管理人员王某某。次日凌晨,该公司发布微博,称关注到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王某某殴打妻子的事件,对他的家庭暴力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对其予以停职,并移交集团纪委进一步调查处理;微博还称公司负责人已前往看望慰问王某妻子。
点评:
反家暴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多处规定了用人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反家暴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在家暴问题上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本案中,公司了解到情况后,及时、公开表达了立场,对该员工做出停职和进一步调查的处理,对受害人进行了支持,值得其他用人单位仿效。很多施暴者有持无恐,甚至到对方工作场所为所欲为,就是自恃没人会“管闲事”。用人单位的参与,对家暴施暴者产生了有效的压力和警示,不仅能有效制止家暴,也维护了职场空间的文明和安全,一举多得。
十一、 社会组织
多地同行合力编写疫情期间反家暴实用手册
2020年3月8日,在第一波新冠疫情的高峰中,《疫情期间家暴防护实用手册》面世。编写者是来自7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社工和律师,分布在广东、北京、湖南、湖北、浙江,做出贡献的参与者还有身在山东和加拿大的社工和心理学学生。手册包括关系评估量表、疫情期间如何防止家暴、疫情期间的自助和求助(包括如何报警、如何制定安全计划)、疫情期间反家暴的案例,以及倡议书和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点评:
在疫情期爆发初期,很多工作停摆时,社会力量在反家暴中的作用显得格外关键,如开展“反家暴小疫苗”的倡议,提供各种咨询和救助。不仅如此,社会组织率先推动我国反家暴法律的政策法完善和实务工作开展。反家暴法也明文彰显了其作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第九条)。
沃启基金会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2018反家暴社会组织现状和需求报告》显示,国内从事反家暴工作的机构有73家。这些组织中有60%取得了民政部门的民非注册,22%的组织采用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组织也曾或正在尝试民非注册,但常常感到阻力重重。雅芳支持并由北京源众开发、2022年8月上线的反家暴小程序中,经拨打电话确认存续的机构只有58家。友善的外部环境,是社会组织持续开展反家暴工作的必要条件。
图片来源:微博@天天爱消除家暴bot
十二、 公民/个人
上海跨性别女同求助 彩虹之友多方努力失败
已经年满十八岁的蝴蝶与袋鼠(此案中姓名均为化名)在澳洲建立了情侣关系,袋鼠从小自我认同为女性、取向为女,也进行了性别确认。2019年初,蝴蝶向父母出柜后遭到了强烈反对,后因父母以办理财产手续为由叫回上海,随后失去人身自由。蝴蝶在父母不备时偷用手机与赶回国的袋鼠取得联系。5月5日,在其他彩虹人士的协助下,二人逃出上海。蝴蝶父母随即报警称蝴蝶被袋鼠“绑架”,当日警察将二人从南京带回。随后彩虹人士组成志愿小组进行了多番救援努力。在前往妇联沟通时,妇联称父母不会对孩子做过分的事,拒绝伸出援手。在派出所报警时,警察表示会上门确认情况,但拒绝“外人”在场,也拒绝了向蝴蝶转交委托律师代理文件的要求。5月30日,志愿小组自力去到蝴蝶家的车库试图营救。蝴蝶父母不顾蝴蝶“放我出去”的大喊强行将她推入车内。警察到场后,蝴蝶父亲仍然继续在车内与蝴蝶扭打。警方最终训诫了蝴蝶的父母,表示会不时确认蝴蝶的通讯自由,但仍然表示父母是其家长,不同意由“外人”带走蝴蝶。自此,蝴蝶再次失联。
点评:
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以志愿者身份投入反家暴工作,他们在预防、救助、陪伴等方面做出了难以替代的贡献。反家暴法也充分肯定了公民个人的作用,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本案中,蝴蝶被父母限制人身自由、控制通讯,并谎称蝴蝶被绑架报警,让公安从南京带回蝴蝶,通过利用妇联和公安人员的传统家庭观的手段,让公权力机构沦为其家庭暴力的帮手,并一再得逞、一直持续。面对蝴蝶的呼救、志愿者的求助,公安和妇联貌似有所回应,实则没有真正履行制止家暴、救助当事人的法定职责,反而阻拦了志愿者、打击了公民履行帮助受害者的责任,最终助长了家暴,导致了案件的升级、蝴蝶的失联。这类事件在性少数人群遭遇家暴时,更是常见。我们希望,公民个人们的反家暴行动,能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认可和支持。
本报告由田汉章、冯媛完成。
本篇文章版权归为平妇女权益机构所有
(文章来源:《反家暴法》七周年监测报告:案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