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

韩国 | 《关于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案件的法案》(中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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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7 16:27:00

基于法案英文版进行翻译
https://elaw.klri.re.kr/eng_mobile/viewer.do?hseq=45909&type=lawname&key=ACT+ON+SPECIAL+CASES+CONCERNING+THE+PUNISHMENT%2C+ETC.+OF+CRIMES+OF+DOMESTIC+VIOLENCE
以下为韩国《关于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案件的法案》(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Crimes of Domestic Violence) 中译版:


Republic of Korea (South Korea)

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UNISHMENT OF CRIMES OF DOMESTIC VIOLENCE

关于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案件的法案

5436号法,19971213

 

1999121日第5676号法修正

 

6082号法,19991231

 

6151号法,2000112

 

6626号法,2002126

 

6627号法,2002126

 

6783号法,20021218

 

7356号法,2005127

 

7849号法,2006221

 

8434号法,2007517

 

8580号法,200783

 

10573号法,2011412

 

11002号法,201184

 

11150号法,2012117

 

12340号法,2014128

 

12877号法,20141230

 

13426号法,2015724

 

13719号法,201616

 

14224号法,2016529

 

14962号法,2017103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目的

该法旨在帮助恢复被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破坏的家庭的和平与稳定,维护健康的家庭环境,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对惩罚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并发布保护令,改变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环境,纠正其人格和行为。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2011725日第10921号法、201184日第11002号法、2012117日第11150号法、20141230日第12877号法、201616日第13719号法修订>

1. 家庭暴力一词是指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心理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2. 术语 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任何人

a 配偶包括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以下同或前配偶。

b 自己或配偶的现任前任直系尊亲属或后包括因收养而具有事实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以下同

c 目前或以前处于继父母和后代之间关系的人,或处于父亲的合法妻子和情妇孩子之间关系的人。

d 共同生活的亲属

3. 术语 刑事家庭暴力是指以下任一罪行:

a 257对他人或直系尊亲属造成身体伤害、第258对他人或直系尊亲属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第258-2特殊身体伤害、第26012对他人或直系尊亲属进行攻击、第261特殊暴力和第264惯犯规定的犯罪,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二十五章中的造成身体伤害和暴力的犯罪。

b 271条第1款和第2遗弃直系尊亲属、第272遗弃婴儿、第273虐待他人和直系尊亲属和第274儿童苦役规定的罪行,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XXVIII章规定的遗弃和虐待罪。

c 刑法》第二部分第二十九章虚假逮捕和非法拘禁罪中第276虚假逮捕和非法拘禁直系尊亲属、第277严重虚假逮捕和严重非法拘禁直系尊亲属、第278特殊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第279惯犯、第280未遂规定的犯罪。

d 283条第1款和第2恐吓、恐吓直系尊亲属、第284特别恐吓、第285惯犯)(仅限于第283条规定的罪行和第286未遂规定的罪行,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三十章规定的恐吓罪。

e 297强奸、第297-2模仿性强奸、第298强迫猥亵、第299准强奸、准强迫猥亵行为、第300未遂、第301强奸致死或致伤、第301-2((规定的犯罪)、302法定强奸,第305与未成年人性交或猥亵行为,第305-2惯犯)(限于297297-2298300规定的罪行,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三十二章的强奸和猥亵行为。

f 307诽谤、第308诽谤死者、第309通过印刷品等进行诽谤和第311侮辱规定的罪行,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三十三章规定的侵犯名誉罪。

g 321条规定的罪行非法搜查场所和人员,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三十六章规定的破门而入的罪行。

h 324胁迫和第324-5未遂规定的罪行仅限于第324条规定的罪行,在《刑法》第二部分第三十七章规定的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罪行中。

i 350敲诈、第350-2特殊敲诈、第352未遂规定的罪行仅限于第350350-2条规定的罪行,属于《刑法》第二部分第三十九章规定的欺诈和敲诈罪行。

j 366条规定的罪行破坏、损害等财产,来自《刑法》第二部分第四十二章规定的破坏和损害罪行。

k aj项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其他法律应加重处罚。

4. 家庭暴力犯罪者一词是指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人和作为其家庭成员的共犯。

5. 术语 受害者是指遭受家庭犯罪暴力直接伤害的人。

6. 术语 家庭保护案件 是指由于刑事家庭暴力而受到根据本法发出的保护令约束的案件。

7. 保护令一词是指根据第40条对犯罪者发出的命令,在法院审查家庭保护案件后采取。

7-2. 术语 受害者保护令案件是指根据第55-2条的规定,因家庭刑事暴力而受到受害者保护令的案件。

8. 术语 儿童是指《儿童福利法》第3条第1项中定义的儿童。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对于任何刑事家庭暴力,应以本法为准。但对于虐待儿童的刑事案件,应以《关于惩治虐待儿童罪等特殊案件的法律》为准。 <2014128日第12340号法律修订>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第二章 家庭保护案例

 

1节 一般规定

 

 4报告的义务,等等

1 任何察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人都可向调查机构报告这一事实。

2 如果以下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及时向调查机构报告这一事实<2012117日第11150号法修订;20141230日第12877号法>

1. 负责儿童教育和保护的机构雇员负责人。

2. 医疗机构负责人和负责儿童、60岁以上老人或缺乏正常判断力治疗等的医务人员。

3. 老年人福利法》中规定的老年人福利设施、《儿童福利法》中规定的儿童福利设施和《残疾人福利法》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设施的雇员和负责人。

4. 根据《多元文化家庭支持法》设立的多元文化家庭支持中心的专业人员和负责人。

5. 根据《婚姻经纪人业务管理法》,国际婚姻经纪人及其雇员。

6. 根据《消防服务框架法》,救援单位和急救单位的工作人员。

7. 根据《社会福利服务法》专门负责社会福利的公职人员。

8. 根据《健康家庭框架法》健康家庭支持中心的雇员和负责人。

3 当任何咨询师和《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儿童咨询中心、《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咨询中心或庇护所、《性暴力预防和受害者保护法》规定的性暴力受害者咨询中心或保护设施以下简称 咨询中心”)的负责人在为受害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咨询后,发现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在对受害者或其法律代表进行咨询后了解到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在受害者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此类犯罪行为。 <2012117日第11150号法、20171031日第14962号法修订>

4 对于根据第13款举报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人以下简称 举报人”),任何人都不得以举报为由给予其任何不利条件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紧急措施

在收到任何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报告后,司法警察应立即赶到犯罪现场,并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 制止暴力,将家庭暴力犯罪者与受害者隔离,并对犯罪进行调查。

2. 将受害者介绍给家庭暴力咨询中心或庇护所仅限于受害者同意的情况

3. 将需要紧急治疗的受害者转医疗机构。

4. 告知频繁发生暴力的情况下,有权根据第8条申请特别措施。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6关于投诉的特别规定

1 受害人或其法律代表可对家庭暴力犯罪者提出申诉。如果受害者的法律代表是犯罪者,或者他/她与犯罪者合作实施了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者的亲属可以提出申诉。

2 尽管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如果家庭暴力犯罪者是受害者或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受害者可以提出申诉。这也适用于其法律代表提出申诉的情况。

3 如果受害者没有法律代表或亲属被允许提出申诉,检察官应在十天内指定一个人,在有关人员的要求下,可以提出申诉。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7司法公职人员的案件移交

司法公职人员应及时调查家庭暴力犯罪,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公职人员可就将案件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是否妥当提出自己的意见。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8要求采取特别措施等

1 如果检察官认为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有可能再次发生,他/她可以依职权或应司法公职人员的要求,向法院提出第29条第1123项规定的临时措施的请求。

2 如果检察官认为家庭暴力罪犯有可能违反根据第1款请求确定的特别措施而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检察官可依职权或应司法公职人员的请求向法院提出第2915条规定的特别措施请求。

3 在属于第12款的情况下,受害者或其法律代表可要求检察官或司法公职人员根据第12款提出采取特别措施的请求,提出这种申请,或提出其意见。

4 如果司法公职人员在收到第3款规定的请求后,未能根据第12款要求采取特别措施,他/她应向检察官报告其理由。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8-2紧急特别措施

1 尽管有第5条规定的紧急措施,但如果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可能再次发生,并且由于其紧迫性而无法采取法院确定的特别措施,司法警官可依职权或应受害者或其法律代表的请求,采取第29条第1款第13项规定的任何措施以下简称 紧急特别措施”)

2 当司法警官根据第2款采取紧急特别措施时,他/她应立即就此编写一份书面决定。

3 根据第2款作出的关于紧急特别措施的书面决定应包括犯罪和理由的摘要,等等。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

 

 8-3请求采取紧急特别措施和特别措施

1 当司法警察根据第8-21条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时,他/她应立即根据第8条向检察官申请临时措施,检察官在收到该请求后,应向法院提出临时措施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执行紧急临时措施后的48小时内提出请求,并应附上有关的书面决定。

2 如果司法警察未能根据第1款提出临时措施请求,或法院未能确定临时措施,则应毫不拖延地撤销紧急临时措施。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

 

9处理家庭保护案件

1 检察官在考虑到案件性质、动机和结果、家庭暴力犯罪者的个性和行为以及其他因素后,认为根据本法发布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保护令具有适当,检察官可以将此类犯罪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尊重受害者的意见。

2 1款可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如果没有提出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诉,而受害者申诉是提出起诉的必要条件,或这种诉已被撤销。

2. 如果受害者表示希望不起诉犯罪者,或收回以前的意愿,对不能违背受害者明确意愿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9-2以咨询为条件暂停起诉

检察官在调查家庭暴力案件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纠正犯罪人的个性和行为,可以以咨询为条件暂停对家庭暴力犯罪人的起诉。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0管辖权

1 家庭保护案件应由对诉讼地、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犯罪者目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管辖。但如果相关地区没有家庭法院,则家庭保护案件应由该地区的地区法院包括其分院,下同管辖。

2 家庭保护案应由一名法官以下简称 法官”)审理和裁决。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1检察机关移交

1 检察官根据第9条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时,应将该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或地区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

2 如果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犯罪相冲突,检察官可将有关这种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与其他案件分开,并将其移交给主管法院。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2法院的移交

如果法院在根据本法进行调查后认为对家庭暴力犯罪者发出保护令是适当的,它可以裁定将案件移交给主管家庭保护案件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受害者的意见。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3移交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罪犯的处理

1 当根据第11112条作出移交决定时,拘留家庭暴力罪犯的设施负责人应在收到检察官的这种命令后24小时内将罪犯引渡给主管法院,如果是包括特别市、首都市和《关于建立济州特别自治省和发展自治市的特别法》第102条规定的行政城市。下同/的主管法院所在地,如果是其他,则在48小时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决定是否根据第29条对家庭暴力犯罪者采取特别措施。 <2015724日第13426号法修订>

2 1款规定的引渡和决定应在《刑事诉讼法》第92203205条规定的羁押期限内完成。

3 在根据第1款后半部分作出关于特别措施的决定时,逮捕令应被视为无效。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4移送令

1 当案件根据第11条和第12条作为家庭保护案件被移交时,应向主管法院发出移令。

2 1款规定的移送令应包括家暴犯罪者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和职业、他/她与受害人的关系、他/她的行动摘要和家庭情况,并应附有其他材料供参考。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5移交

1 如果家庭保护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查和听证,那么接受该案件的法院应通过裁决迅速将该案件移交给另一个主管法院。

2 当法院根据第1款决定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时,应及时将该决定及其理由通知家庭暴力犯罪人、受害人和检察官。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6保护令的效力

40条规定的保护令得到确认后,不得以同一罪名再次起诉家庭暴力犯罪人。但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46条移交的案件。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7暂停公诉的规定及其效力

1 在有关的家庭保护案件被移交给法院后,公诉时效不应针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但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应恢复执行。

1. 如果根据第37条第1仅限于根据第1项的理由作出的决定,不对相关的家庭保护案件作出处置的决定被确认。

2. 如果根据第27条第2款、第37条第2款和第46条的规定,相关的家庭保护案件已经移交。

2 1款规定的对共犯的时效中止,对另一共犯也应生效。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8保密义务等

1 负责或参与调查家庭暴力犯罪或调查、审查或执行家庭保护案件的公职人员或助理,咨询师或咨询中心负责人或任何属于第4条第21项的人包括担任过此类职务的人不得泄露他/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的任何机密信息。

2 关于本法规定的家庭保护案件,任何人不得在报纸等出版物上刊登家庭暴力犯罪人、受害人、控告人、申诉人或举报人的地址、姓名、年龄、职业和相貌,或其他有助于他人认出他们的个人信息和照片,也不得通过广播媒体播放此类信息。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负责教育或照顾受保护的儿童或儿童受害者的学校或幼儿园的教师或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包括有家长权力的家庭暴力犯罪者,泄露将相关儿童送入学校、其入学、改变学校或进入设施包括改变设施的事实。 <201167日第10789号法修订>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18-2刑事诉讼法的相互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章未规定的事项,但以不违背家庭保护案件的性质为限。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节 调查和听证

 

19调查和听证会的指示

在调查或审理家庭保护案件时,法院应利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利研究等方面的专家知识,了解犯罪人、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性、行为、经历和家庭情况,以及家庭暴力犯罪的动机、原因和情况,努力确保采取适当措施,实现本法的目的。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0家庭保护案件的调查员

1 法院应指派一名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负责家庭保护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2 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的资格、任免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最高法院条例规定。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1调查令等

1 法官可以命令或要求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或对法院所在地或家庭暴力犯罪者住所有管辖权的缓刑办公室负责人询问家庭暴力犯罪者、受害者和家庭成员,或调查他们的精神或心理状态或家庭暴力犯罪的动机、原因和情况。

2 缓刑法》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法官向缓刑办公室主任提出的根据第1款进行调查的要求。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2征求专家意见

1 法院可以就家庭暴力犯罪人、受害人或家庭成员的心理或精神状态或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征求精神卫生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社会福利学者或其他相关专家的意见。 <201184日第11005号法修订>

2 法院在调查和审理家庭保护案件时,应考虑根据第1款征求的意见。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3告知不发表声明的权利

在调查家庭保护案件时,法官或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应事先告知家庭暴力犯罪者,他/她有权拒绝做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4传票和陪同

1 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和听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传唤家庭暴力犯罪者、受害者、家庭成员或其他证人在指定日期出庭。

2 如果家庭暴力犯罪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遵守第1款规定的传唤,法官可以发出陪同令。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5紧急陪护令

如果家庭暴力犯罪者不可能遵守这种传唤,或者认为有必要紧急保护受害者,法官可以根据第24条第1款,在没有传唤的情况下签发陪同令。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6(陪同的格式

陪同令应包括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址、犯罪概要、犯罪者被逮捕的地点或将被接纳的地点、有效期、不开始执行的意图以及在逮捕令无效后应将其退回、签发日期,并应带有法官的签名和印章。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7执行陪同

1 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四级法院文员、五级法院文员、六级法院文员和七级法院文员以下简称 法院文员”)或司法公职人员可以执行陪同令。

2 如果法院因家庭暴力犯罪者下落不明而未能执行不少于一年的羁押令,可将该案件移交给与主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

3 当法院执行了陪同令后,应毫不迟疑地将这一事实通知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法律代表或助手。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8助理

1 家庭暴力犯罪者可以为其家庭保护案件指定一名助手。

2 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律师、法律代表、配偶、直系亲属、兄弟或姐妹,以及辅导员或辅导中心的负责人都有资格成为助理:但犯罪者应获得法院的批准,以任命律师以外的人作为其助理。

3 除根据第2款任命的律师外,任何助理都不得接受或承诺接受金钱、贵重物品、娱乐或其他利益,并允许或承诺允许第三方提供这些利益。

4 如果家庭暴力犯罪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中的任何一项,法院可依职权指定一名律师作为其助手。

5 刑事诉讼费用法》应比照适用于支付给根据第4款任命的助理的费用。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9特别措施

1 在认为对家庭保护案件的顺利调查和审查或对受害者的保护有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通过裁决对家庭暴力犯罪者采取以下任何特别措施

1. 从受害者或家庭成员居住的房间,或由此占用的房间驱逐等,以使犯罪者与受害者隔离。

2. 限制令,要求离受害者或家庭成员的住所或工作场所至少100间隔

3. 根据《电信法》第2条第1款,禁止通过电信接触受害者或家庭成员。

4. 将犯罪者送入医疗机构或中级护理中心。

5. 将罪犯关在拘留所或任何警察局的房间里。

2 法官应在家庭暴力犯罪者被迫出庭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根据第1款对根据逮捕令陪同的家庭暴力犯罪者或根据第13条引渡的犯罪者采取措施。

3 当法院决定根据第1款采取措施时,它应将这一事实通知检察官或受害者。

4 法院根据第14或第5款采取措施后,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助理如果有,或由法律代表或犯罪者指定的人如果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当法院根据第15款采取措施后,它应通知家庭暴力犯罪者,他/她可以指定一名助理,包括一名律师,并可根据第491条提出申诉。

5 根据第1款至第3款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而根据第1款第4和第5款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受害者,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临时措施的期限,最多两次,第1款至第5款规定的临时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只能延长一次。

6 当罪犯根据第14款被送入医疗机构等时,法院可对医疗机构等的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罪犯。

7 如法院计划将罪犯送入平民经营的医疗机构等,应事先将根据第6款采取的措施通知该机构等的负责人,并征得其同意。

8 当法官决定根据第1款的每一项采取特别措施时,他/她可以让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法院官员、司法公职人员或拘留所管辖的教养公职人员执行这些措施。

9 家庭暴力犯罪者或其法律代表或助理可提出请求,要求撤销根据第1款采取特别措施的决定,或改变这种措施的类型。

10法官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相关的临时措施或改变此类措施的类型,或者在他/她认为根据第9款提出的请求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作出相反的裁定。

11根据第14款交付给家庭暴力罪犯的医疗机构或中间护理中心的标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最高法院条例规定。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29-2特别措施的实施等

1 执行第29条第8款规定的特别措施决定的任何人,应将其细节或反对的方法通知家庭暴力犯罪者。

2 如果受害者或家庭成员在根据第29条第112项采取临时措施后搬到了新的住所或工作场所,他们可以要求主管法院对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进行更改。

[本条经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0确定听证会日期

1 法官应确定听证日期并传唤家庭暴力犯罪者。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通知犯罪者家庭保护案件的摘要以及他/她有权获得助理的事实。

2 应将根据第1款确定的听证日期通知助理和受害人。

[本条经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1修改听证日期

法官可依职权或应家庭暴力犯罪者或其助手的要求,重新安排听证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将重新安排的日期通知家庭暴力犯罪者、受害者及其助手。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2非公开听证会

1 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确保隐私,帮助促进和平和稳定的家庭,或保持良好的公共道德,他/她可以选择不向公众开放家庭保护案件的听证。

2 被传唤为证人的受害者或家庭成员可以以隐私或家庭安宁和稳定为由请求法官对证人进行非公开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决定是否批准这种请求以及这种审查的方法和地点,包括在公开法庭以外的地方进行审查。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3受害者表达意见的权利

1 如果受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应询问作为证人的受害人。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案件

1. 如果认为没有必要作进一步陈述,因为他/她已经在听证程序中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

2. 如果由于任何进一步的陈述,听证程序可能会被大大拖延。

2 当法院根据第1款审查受害者时,应让他/她有机会陈述他/她对有关家庭保护案件的意见。

3 法院可以要求受害者或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陈述他们的意见,或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提交听证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确保公平陈述,法官可以命令家庭暴力犯罪者离开法庭。

4 在属于第13款的情况下,受害者可允许律师、其法律代表、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咨询师或咨询中心负责人代表其发表意见。

5 如果第1款中提到的申请人在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被撤销。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4证人询问、鉴定、口译和笔译

1 法院可以询问证人并命令进行鉴定、口译和笔译。

2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询问、鉴定、口译和笔译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第1款规定的案件,但不得违背家庭保护案件的性质。

3 关于支付给证人、鉴定人、口译员或笔译员的费用、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费用的规定和《刑事诉讼费用法》的规定应比照适用。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5核查、扣押和搜查

1 法院可以进行核查、扣押和搜查。

2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核查、扣押和搜查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第1款规定的案件,但不得违背家庭保护案件的性质。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6合作与援助

1 法院在调查和审理家庭保护案件时,必要时可要求有关行政机构、咨询中心、医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提供合作和协助。

2 如果相关行政机构、咨询中心、医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拒绝满足根据第1款提出的请求,它们应提供合理的理由。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7不采取措施的决定

1 在下列情况下,法官在审理家庭保护案件后,应决定不采取任何措施

1. 如果认为他/她无法发出保护令,或者这种处置方式没有必要。

2. 当他/她认为,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动机和结果,或家庭暴力犯罪者的个性、行为和习惯,将其作为家庭保护案件处理是不合适的。

2 如果法院根据第12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采取措施,则应按照以下分类处理该案。

1. 如果案件是由检察官根据第11条移交的,法院应将案件移交给与主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

2. 如果法院根据第12条移交了案件,法院应将案件移交给作出移交命令的法院。

3 当法官根据第1款作出决定时,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家庭暴力犯罪者、受害者和检察官。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8处置的期限等

家庭保护案件应迅速处理,优先于其他诉讼。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案件移交后的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9关于授权的规定

有关调查和审理家庭保护案件的事项,由最高法院条例规定。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3节 保护令

 

40关于保护令的决定等

1 在听证会后认为有必要下达保护令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下达以下任何一项处理意见。

1. 限制家庭暴力犯罪者与受害者或家庭成员接触。

2. 根据《电信框架法》第2条第1款,限制家庭暴力犯罪者通过电信与受害者或家庭成员接触。

3. 限制家庭暴力犯罪者对受害者行使亲权。

4. 根据《缓刑法》下达的社区服务或讲座的命令,等等。

5. 缓刑法》规定的缓刑,等等。

6. 6. 将罪犯委托给《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中规定的保护机构监管。

7. 将罪犯的治疗工作委托给医疗机构。

8. 委托咨询中心为罪犯提供咨询,等等。

2 1款各分段规定的处置方式可以同时进行。

3 如果根据第13款作出处置,可将受害者送到其他父母监护人、亲属或适当的设施。

4 如果法院决定发出保护令,它应毫不迟疑地将这一事实通知检察官、家庭暴力犯罪者、受害者、缓刑监督官,以及受委托执行保护令的保护设施、医疗机构或咨询中心等的负责人以下简称 受委托机构“)。但如果是私人机构,法院应征得该机构负责人对这种委托的同意。

5 根据第148项作出处理的,应当向缓刑犯或受委托机构的负责人发送矫正家庭暴力罪犯所需的参考材料。

6 根据第16受托监管家庭暴力罪犯的机构应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以纠正其个性和行为。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1保护令的期限

40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保护令的期限和第40条第1款至第8款规定的保护令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40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社区服务和讲座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200小时。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2没收

法官在签发保护令时可以裁定没收用于或打算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物品,这些物品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者以外的人。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3保护令的执行

1 法院可以允许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法院官员、司法公职人员、缓刑官或属于受委托机构的雇员执行保护令。

2 在执行保护令时,《刑事诉讼法》、《缓刑法》等以及《改善精神健康和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服务法》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本法未规定的事项,但以不违背家庭保护案件的性质为限。 <2016529日的法律修订>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4报告和意见的提交等

如果法院决定根据第40条第1款第4至第8项发出保护令,它可以要求缓刑官员或受委托机构的负责人提交关于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报告或书面意见,并可以发出执行这种命令的指示。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5保护令的变更

1 只要保护令仍然有效,法院可依职权或应检察官、缓刑监督官或受托机构负责人的请求,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裁定改变保护令的类型和期限,但不得超过一次。

2 如果根据第1款对保护令的类型和期限进行修改,第401条第13款和第401条第58款规定的保护令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401条第4款规定的社区服务和讲座的数量不得超过400小时,包括原有的期限。

3 如果法院决定对第1款规定的命令进行修改,它应毫不拖延地将这一事实通知检察官、家庭暴力犯罪者、法律代表、助理、受害者、缓刑监督官和受托机构。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6保护令的撤消

如果受保护令约束的家庭暴力犯罪者不执行第40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规定的保护令决定,或不遵守其执行,法院应依职权或应检察官、受害者、缓刑监督官或受委托机构负责人的请求,裁定撤销该保护令,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 如果案件已由检察官根据第11条移交,法院应将案件移交给与主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

2. 如果法院根据第12条移交了案件,则法院应将案件移交给发出该移交命令的法院。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7保护令的终止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检察官、受害人、缓刑监督官或受托机构负责人的要求,裁定终止全部或部分保护令,如果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犯罪者的个性和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将能够在家中过正常生活,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保护令。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8承担费用

1 根据第2914条被送入医疗机构等的家庭暴力犯罪者,或根据第40178条被下达保护令的家庭暴力犯罪者,应承担此类送医或保护令的费用。但在家庭暴力犯罪者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国家可承担这些费用。

2 法官可以命令家庭暴力犯罪者为第1款主句中提到的费用进行预付款。

3 家庭暴力犯罪者根据第1款应承担的费用的计算方法、提出支付请求和支付的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最高法院条例规定。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4节 投诉和进一步投诉

 

49投诉

1 关于第8条或第29条规定的临时措施包括延长或修改临时措施的决定,下同、第40条规定的保护令、第45条规定的保护令的修改或第46条规定的保护令的撤销,如果有任何违反法规或错误地确定可能影响决定的事实,或这种决定明显不公平,检察官、家庭暴力犯罪者、法律代表或助理可以向家庭法院合议庭提出申诉。但如果没有设立家庭法院,则应向地区法院的合议庭提出申诉。

2 如果法院决定不采取第37条规定的任何措施,而且这种决定明显不公平,检察官、受害者或法律代表可以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第1款应比照适用于上诉法院。

3 应在接到此类决定的通知后7天内提出申诉。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0书面投诉的提出

1 在提出申诉时,应向原判法院提交书面申诉。

2 法院应在收到该书面申诉后三天内将相关记录连同书面意见送交上诉法院。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1上诉审判

1 上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被认为没有价值的申诉,或其诉讼程序违反了任何法律。

2 如果上诉法院认为申诉有道理,它应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或在撤销原决定后将其移交给另一主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回或移交案件过于紧急,或基于其他理由认为有必要,它可以撤销原决定,并酌情作出关于临时措施、不处置或保护令的决定。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2进一步

1 只有在驳回申诉的决定违反任何法规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2 49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第1款下的进一步投诉。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3不暂停执行

任何申诉或进一步申诉都不具有暂停执行决定的效力。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4已结案件的记录等的移交

在家庭保护案件结束后,法院应毫不拖延地将案件记录和书面决定发送给相应的检察院的检察官。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第三章 受害者保护令

 

55对受害者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权

1 受害人保护令案件应由对诉讼地点、家庭暴力犯罪者的住所或当前地点以及受害人的住所或当前地点具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管辖。但是,如果一个地区没有家庭法院,则受害人保护令案件应由相关地区的地区法院管辖。

2 受害者保护令案件应由法官审理和裁决。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2受害者保护令,等等

1 如果认为有必要保护受害者,法官可应受害者或其法律代表的要求,裁定对家庭暴力犯罪者发出以下任何一项受害者保护令

1. 从受害者或家庭成员居住的房间或由此占用的房间驱逐等,以使犯罪者与受害者隔离。

2. 下达限制令,要求离受害者或家庭成员的住所和/或工作场所至少100米远。

3. 根据《电信业务法》第2条第1项,禁止通过电信接近受害者或家庭成员。

4. 对有亲权的家庭暴力犯罪者行使亲权的限制。

2 1款规定的受害人保护令可以同时发出。

3 受害人或其法律代表可以要求撤销根据第1款发出的受害人保护令或改变其类型。

4 法官可依职权或在根据第3款提出的请求被认为有价值的情况下,决定撤销相关的受害者保护令或改变这种命令的类型。

5 如果认为对保护受害者有必要,法院可以要求检察官在一定时期内应受害者或其法律代表的要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免受以下任何一项所述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要求对受害者的住所或当前位置有管辖权的警察局局长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免受危险,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警察局局长应予以遵守:<20141230日第12877号法案新>

1. 为保护出庭参加家庭保护案件、受害人保护令案件或其他家庭诉讼程序的听证会的受害人,而对方是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措施。

2. 保护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受害者的措施。

3. 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措施,以保护受害者免受危险。

6 采取第5款规定的保护被害人免受危险的措施所需的其他事项,包括执行的方法、期限和程序,由总统令规定。 <20141230日第12877号法律新增>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3受害人保护令的期限

1 根据第55-21条各款发出的受害人保护令的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但法院可根据受害人或其法律代表的请求,依职权或通过裁决将该期限延长两个月。

2 如果法院延长受害者保护令的期限或改变其类型,该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包括最初的期限。

 

55-4临时保护令

1 当根据第55-21条提出保护受害者的请求时,如果认为对保护受害者有必要,法官可以裁定对家庭暴力犯罪者发出第55-21条任何分段规定的特别保护令。

2 特设保护令在确定受害人保护令之前一直有效。但是,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限制该期限。

3 55-234条应比照适用于撤销临时保护令或改变其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保护令 应被解释为 临时保护令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5对遵守情况的调查

1 法院可以让家庭保护案件调查员、法院官员、司法警察、缓刑官等经常调查临时保护令和受害人保护令的遵守情况,并及时报告结果。

2 如果受临时保护令或受害者保护令约束的家庭暴力犯罪者未能遵守,法院可将该事实通知与主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6联合听证会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为受害人保护令案件和家庭保护案件举行联合听证。

1. 如果家庭暴力的犯罪者或受害者是同一个人,分别。

2. 如果由于两个案件的相关性,有必要进行联合审理。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7相互适用

1922条、第3032条和第3436条应比照适用于受害人保护令的调查和审理。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8诉或进一步

1 对于第55-2条规定的受害人保护令包括第55-3条规定的延期决定及其撤销或变更类型,或第55-4条规定的临时保护令及其撤销或变更类型,如果存在任何违反法规或错误确定可能影响决定的事实,或该决定明显不公平,受害人、家庭暴力犯罪者或其法律代表或助理可向主管家庭法院的合议庭提出申诉。但如果没有对有关地区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则应向有关地区法院的合议庭提出申诉。

2 如果法官驳回了受害人保护令,受害人或其法律代表可以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第1款应比照适用于上诉法院。

3 49条第3款和第5054条应比照适用于针对受害人保护令等提出的申诉和进一步申诉。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55-9关于授权的规定

调查和审理受害人保护令案件的必要事项,由最高法院条例规定。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新增]

 

第四章 关于处理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56申请赔偿

1 受害人可以根据第57条向初审法院申请赔偿令,该法院正在审理家庭保护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加盖印章。

2 关于法律诉讼程序加速等特殊情况的法律第26条第2款至第8款应比照适用于属于第1款的情况。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7赔偿令

1 法院在一审家庭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发布保护令时,可以依职权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根据以下几项下令支付金钱或补偿以下简称 补偿“)

1. 支付支持受害者或家庭成员所需的资金。

2. 对房屋保护案件中发生的直接身体损害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关于家庭暴力犯罪者和受害者在家庭保护案件中商定的赔偿金额,法院可根据第1款发布赔偿令。

3 关于法律诉讼程序加速等特殊情况法》第25条第3不包括第2项的情况应比照适用于属于第1款的情况。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8赔偿令的发布

1 任何赔偿令应在作出保护令决定的同时发出。

2 赔偿令应通过发布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来进行,赔偿的主体和金额应在每一个关于保护令的书面决定的主要段落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认为特别有必要,否则可以省略赔偿令的理由。

3 法院可以裁定赔偿令可以临时执行。

4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第215条、第500条和第501条应比照适用于属于第3款的案件。

5 在发布赔偿令时,法院应及时将保护令的书面决定原件发送给犯罪者和受害者。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59拒绝申请

1 如果赔偿申请不合法或毫无根据,或认为赔偿令不合适,法院应裁定驳回该申请。

2 如果法院在作出保护令决定的同时根据第1款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在保护令书面决定的主要段落中指出这一事实。

3 在审判中,如果申请被拒绝或部分接受,任何申请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相同的赔偿。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60对判决的异议

1 当对保护令提出申诉时,应将赔偿令与家庭保护案一起移交给上诉审判。这也应适用于针对保护令提出的进一步申诉。

2 即使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它也可以撤销或修改赔偿令。

3 家庭暴力犯罪者只能对赔偿令提出申诉,而不能对保护令的决定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七天内对这种决定提出申诉。

4 只有在根据第3款驳回申诉的决定违反任何法规的情况下,犯罪者才可以在7天内就该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申诉。这同样适用于犯罪人仅就上诉法院根据第1款前一部分作出的决定对赔偿令提出进一步申诉的情况。

5 134款中提到的任何投诉或进一步投诉都不具有暂停执行赔偿令的效力。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61赔偿令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1 就《民事执行法》规定的强制执行而言,关于保护令的书面决定原件,如果说明了最终的赔偿令或宣布临时执行的赔偿令,则与具有执行力的民事案件的判决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 当本法规定的赔偿令成为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任何受害者不得在其引用的金额范围内根据其他程序申请损害赔偿。

[本条经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62其他法律的相互适用性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比照适用《关于诉讼程序加速等特殊情况的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不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的有关规定。

[本条经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第五章 处罚条款

 

63不遵守保护性命令等

1 凡有下列家庭暴力行为者,应处以两年以下劳役监禁,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或处以轻度监禁。

1. 家庭暴力犯罪者在第40条第1款至第3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保护令被最终确定后,未能遵守保护令。

2. 未遵守根据第55-2条发出的受害人保护令或根据第55-4条发出的临时保护令的家庭暴力犯罪者。

2 习惯性违反第1款的家庭暴力犯罪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动监禁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2012117日第11150号法案新增>

[本条由2011725日第10921号法全面修订]

 

64违反保密性等

1 任何助理不包括律师、咨询师或咨询中心负责人等包括任何担任此类职务的人违反第18条第1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的劳动监禁、两年以下的资格中止或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2 报纸的编辑、出版商或雇员,广播公司的主编、负责人或雇员,或任何其他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商,如果违反了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不报告义务,将被处以最高500万韩元的罚款。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65行政罚款

以下任何人将被处以最高5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2011725日第10921号法案修订>

1.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第24条第1款规定的传唤的人。

2.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第44条规定的提交报告或书面意见的命令者。

3. 在第40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规定的保护令最终确定后,对于检察官或法院转交的第9条或第12条规定的家庭保护案件,无正当理由不遵守执行的人。

4. 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第29条第1款至第3款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特别措施的人。

[本条由2011412日第10573号法全面修订]

 

66行政罚款

下列人员中的任何一人将被处以最高达3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1. 属于第4条第2款任何一项的人,尽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意识到家庭暴力犯罪,但无正当理由不报告这种犯罪。

2. 无正当理由不采取第8-21条规定的紧急特别措施者不包括检察官未根据第8-31条提出特别措施要求或法院未确定特别措施的情况

[本条经20141230日第12877号法全面修订]

 

補充資料

本法将于199871日开始生效。

增补 <1999121日第5676号法案

本法将在其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增编<19991231日第6082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至第4条省略。

增补<2000112日第6151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应在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至第4条省略。

增补<2002126日第6626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将于200271日开始生效。

第二条至第七条省略。

增补<2002126日第6627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将于200271日开始生效。

第二条至第七条省略。

增补<6783号法案,20021218>

本法将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增补<2005127日第7356号法案>

1 执行日期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关于已经实施的刑事家庭暴力的过渡性措施92条、第3711条和第65条的修正条款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实施的家庭刑事暴力。

增补<2005331日第7427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应在其颁布之日生效。条款省略。

第二条至第七条省略。

增补<2006221日第7849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将于200671日开始生效。条款省略。

241条省略。

增补<2007517日第8434号法案>

本法将于200811日开始生效。

增补<8580号法案,200783>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增补<10573号法案,2011412>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增补<10789号法案,201167>

1执行日期

本法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条款省略。

2至第6条省略。

增补<10921号法案,2011725>

本法将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增补<11002号法案,201184>

1执行日期

本法将在颁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二条至第七条省略。

增补<201184日第11005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将在其颁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条款省略。

2至第4条省略。

增补<11150号法案,2012117>

1执行日期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关于处罚规定的过渡性措施

632条的修正条款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如果一项罪行是在本法颁布之前和之后的时间段内实施的,则应视为在本法生效之前实施。

3关于行政罚款的过渡性措施

66条的修正条款不应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增补<12340号法案,2014128>

本法将在其颁布之日起八个月后生效。

增补<12877号法案,20141230>

本法应在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增补<2015724日第13426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条款省略。

239条省略。

增补 <201616日第13719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应在其颁布之日生效。条款省略。

2和第3条省略。

增补 <2016529日第14224号法案

1执行日期

本法将在颁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21条省略。

增补<14962号法案,20171031>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