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

【三八专辑】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6 18:00:00



今年是第113三八国际妇女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2022年,长治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共计6119件。同时,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进一步打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311日起施行,这是该部法律实施30年来第一次大修。值此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布8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营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氛围。

 



案例一:全职太太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于20164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生育一子。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长期两地分居产生矛盾,并数次发生冲突。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赵某对离婚与财产分割无异议,同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及家务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因长期跟随母亲赵某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环境,故判决由赵某直接抚养,崔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金,法院考虑到双方长期分居,女方赵某婚后全职居家照顾家庭,在抚育子女、协助男方在外地安心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酌情判决崔某向赵某支付家务补偿6万元。

典型意义:家务工作并非可有可无,全职照顾家庭与外出工作赚钱,两者并无高低之分。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出法院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是对全职太太家务付出的尊重与认可。

案例二:原配起诉小三返还财产,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第三人申某系夫妻关系且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申某与被告赵某于2017年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在申某与赵某交往过程中,申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赵某转款并为赵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共计176157.32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返还财产。第三人申某对财产的返还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某擅自给赵某转账并购买车辆的行为有悖社会道德,也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的原则,应属无效,赵某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典型意义:婚内出轨不仅伤害配偶感情,更会引起家庭动荡,对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本案判决反对坚决婚外情,依法维护作为原配女方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三:家暴受害者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法院:应当!

基本案情: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陈某在家中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时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在王某上班地吵闹等多种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进行了教育、警告,并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陈某仍屡教不改,频繁施暴和骚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律帮助。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与派出所、医院等机构联系核实后,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故在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在向陈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时,同时向陈某告知,如其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沉默不能阻止家庭暴力,家庭弱势群体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四:家暴受害者如何脱离深渊?法院:准予离婚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冯某与刘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感情恶化,冯某两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公安局对冯某下达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与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冯某两次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冯某作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故酌情判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向冯某适当支付房产补偿款60000元。同时,冯某应酌情赔偿刘某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七周年,对家暴零容忍,依法惩治施暴者,维护受害者权益,不仅是社会共识,更是鲜明的司法态度。

案例五: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却撒手不管?法院:支付婚内扶养费!

基本案情:胡某与申某于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开始,胡某出现四肢无力症状,20224月被诊断为患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等多种病症,而申某自20221月起就以要求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支付婚内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胡某目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申某虽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申某的扶养义务不能予以免除。因此,法院根据胡某的实际需要,结合申某的实际收入及能力大小,判决申某向胡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3500元。

典型意义: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还可以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夫妻之间应相濡以沫,互帮互助,携手共渡难关,绝不能一朝患病,便遭遗弃。

 



案例六:父母离婚,孩子该跟谁?法院:孩子的意愿最重要!

基本案情:郭某与张某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张小某。郭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郭某与张某均长期在外打工,目前张小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小学。

法院认为:离婚时,抚养权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由于张小某已满8周岁,该案承办人员特意着便装前往学校与张小某单独见面,以轻松的聊天方式征求孩子的意见,同时表示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对张小某的爱不会改变,并鼓励其积极乐观生活。最后该案根据张小某的真实意愿,判决张小某跟随母亲生活。

典型意义:父母的爱情也许有变质的时候,但亲情的纽带永远不会断,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征求孩子的意见,能够更好的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例七:协议离婚十年,抚养费一分没出?法院:不行!

基本案情:刘某与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刘某生活,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协议离婚后,甄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刘某作为监护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判决甄某支付抚养费共计121000元。

典型意义: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法院判决能够让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在此,呼吁父母对孩子更加关心与爱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不仅需要经济支持,还需要爱的呵护。


 


案例八:建了新房却打发老母亲住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李某1943年出生,生育一子刘小某。李某与丈夫刘某共同建有一处房屋,一家三口居住在该房屋中。2016年刘某去世,2021年刘小某在旧房基础上翻建了新房。刘某以李某不照顾孙子为由,拒绝李某回家居住,要求李某到养老院生活。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回家居住。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居住使用房屋,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作为母亲帮忙照看孙子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能因其无法帮忙照顾孙子而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有从此断绝母子关系的思想及行为,因为这既与情理不合,更与法律不符。故法院判决确认李某的居住权,要求刘某在案涉房屋中为李某提供居住场所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判决句句带着温情,用情与法修复关系裂痕,亦是法官的职责。

 



以上八大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出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长治市两级法院将会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守家庭港湾,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供稿:民一庭任金涵

原标题:《【三八专辑】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本文版权归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

(文章来源:【三八特辑】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