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细看博主放出的原监控视频,
画面触目惊心,所谓“强行带走”
竟是母亲拿着衣架一顿痛打女儿,父亲抓住女儿脚踝在沙土上一路拖行。
镜头另一端,男主被压制、拖拽、殴打... 网友直呼 “ 像恐怖片 ”:
对此,弹幕纷纷表示:
她好绝望啊我哭了
隔着屏幕都感受到绝望窒息
都什么年代了,真的惊掉下巴
地上拖着走,真的是亲生的吗?
男主表示,“相爱六年,感情稳定。在自己努力下,去年买房,为了让女生母亲放心,房子名字填了女生的,却仍因拿不出50万彩礼遭反对。”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男生已经靠自己努力买房,也以房子署名方式向女方家人表示诚意和真心,
为何女方母亲仍坚持以50万彩礼难为这对自由恋爱多年的情侣?
50万彩礼的背后
有网友表示,房子署名不是重点:
而无论是B站原视频还是微博留言区,均有高赞评论点出彩礼背后恐怕另有隐情:
视频也显示,事发前女生曾对男生表示:
“我妈已经把给我弟买婚房的首付攒出来了”
“我妈现在的态度就是给她50万,然后我就走,其他的免谈,就是这个态度”
而围绕彩礼的用途和去向,评论区呈现出两极:
有网友表示“从小生长环境里彩礼和嫁妆一直都是小两口生活的启动资金...”
也有网友感慨,“在真正的中国农村,这样的事数不尽。”
对此,有博主援引费孝通的评述,解释道:
更有博主直言,这事“不单单是因为彩礼的问题,而是女儿反抗不了父权”。
惊恐愤怒之余,网友们也质疑,视频中女方父母的做法是否触法?
警方的处理
据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女方父母已收到警方告诫“不得采取暴力手段限制郜某人身自由”。
而男生出示的笔录结论,则更是点出此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处置的难点和痛点。
事件后续,女方:希望停止网暴
2月13日,女方表示50万彩礼是家人气话,表态希望停止对弟弟和家里人的网暴。
对其表态,网友们态度不一
多数网友表示尊重和祝福。
其间,也不乏担忧、质疑和责难。
看过视频的网友,怀疑她被迫“念稿”,担心她是否受挟持:
实际上,在无话语权家庭长大的女生所面临的困境,没那么简单。
一方面,基于伦理与情亲,在家庭的帽子下,女生面临着来自家庭内部或周遭舆论环境的巨大压力,往往易于被各种谴责淹没,也因此承受巨大压力:
“怎么能这么狠心”“那可是你亲生父母”“为什么不能原谅父母”
“忍心追究父母?”“过分、冷血...”
网络对女主父母的声讨可能是一时热度,
而热度过后,女主面对的是真实的人生、家庭,以及内心挥不去的自责和内疚。
另一方面,如前述“好大的奕”博主所说,不少女儿无话语权的家庭中,
“女孩从小被教育规训不如儿子,被教育得只懂孝顺,不敢反抗(或无反抗意识)”的“无私奉献者”...
这更进一步加深了女生在结构性不平等环境下的无力感和内疚感,使其处在极大的情绪压力之下。
在此,笔者呼吁,舆论和媒体停止谴责受害女生,对其处境和困难予以更多的理解,并尊重她的选择,给她应有的空间和自由。
同时,也勿将女主的行为(脱离特定时空背景)简单等同于“自愿遭罪” “消费公众” 而在今后面临此类事件时,落于冷漠。
子女,何以保护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问题,实际上“有法可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问题在于,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干涉婚姻自由维权通常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告诉为前提。
而正是基于前述种种顾虑与困境,无论是民事亦或刑事实务中,鲜有女性当事人对父母亲权干预婚姻自由提起诉讼。
刑事司法实务概览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例,笔者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为关键词作“全文”“精确”检索,从2001年至2022年2月13日,所得公开的刑事判决书仅有21份。
经逐一阅读,仅有一例判决书的主要诉讼事实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相关,该案中,“女方服毒自尽,拒绝前夫的暴力复婚请求”,施暴者仅判三缓三。
同样的情况,在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为主要案情的裁定书检索结果中,亦有呼应。
在一起女生因男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服百草枯自尽的案件中,男生获刑四年。
另据公开的刑事裁定书检索结果,有一例关于夫妻诉岳父母的案子,但因自诉人举证难、证据不充分,而不予受理。
此外,还有一起裁定书显示,新婚夫妻因岳母索要彩礼问题埋下婚姻隐患,最终导致离婚。
综合检索结果,就有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刑事司法实务,可得以下初步结论:
1、基于情亲伦理等原因此类案件公开的裁判文书总数非常少,子女状告父母暴力干涉的案件则几近于无;
2、自诉人和被告人关系多以夫妻、前夫妻为主;
3、该类案件获法院支持的较少,主要原因在于自诉案件举证难,难以证实构成犯罪;
4、获支持的案件,多为女方因暴力干涉婚姻自杀身亡;
5、暴力干涉者获刑较轻,即使在女方身亡情况,也仅或缓刑或几年有期徒刑;
6、父母采取暴力方式干涉子女婚姻自由,通常并不需要以极端暴力方式即可达到干涉效果、当事人出于隐私选择文书不公开等,也可能是此类案件不多诉诸法院的原因。
结语
“女儿不举,官不究”是无奈的婚姻自由维权实况,但无奈现况并不意味着合情合理合法。
女儿不举,是基于亲情伦理、舆论压力和父权下的无意识失权。
而作为适婚年龄的成年人,无论男女,均有结婚和不结婚的自由,有选择与谁结婚的自由,任何人无权暴力干涉。
父母在内的家人,无权也更不应该以“亲情”的名义捆绑勒索,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
回归事件本身,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强调以下几点:
1、无论是谁,均无权在沙土地上拖拽任何一个人,无关性别、无关身份。
2、即使是亲属,未经许可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详见张述元主编《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第四卷第2542页)。
何况正如本案男主所说“我与女朋友没有法律关系”,作为非亲属,女方父母及舅舅等更没有理由非法入侵男主住宅。
3、女主家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便不构成犯罪(自诉罪,以受害人主张追究为前提),也属于违法行为(详见上书第2539页),可能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只要子女想追究,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依照《民法典》提起侵害婚姻自主权诉讼。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