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改变与挑战

  • 源众
  • 2021-03-01 14:00:00

本手册中,源众结合自身三年来的实践以及相关数据对《反家暴法》的实效进行整体性回顾与反思。


一、家庭暴力的预防


宣传与教育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学校、幼儿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暴宣传或教育。《反家暴法》实施三年间,越来越多媒体对反家暴议题予以高度关注,尤其在每年的 3 月 1 日以及 11 月 25 日国际反家暴日等特殊纪念日更是出现对家暴议题报道的高峰期,公众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有效促进了社会大众对家暴的理解。从媒体报道情况看,更多的家暴事件得到有效披露,披露率的升高不意味着家暴发生率的升高,相反,这恰恰反映出整个社会对家暴认识水平的提高。当有更多案件被披露时,责任部门才能够更有力地介入,也才能够更好地预防家暴。同时,妇联等有关责任部门也较为积极地展开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据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的《反家暴法》实时监测报告显示,法律出台的20 个月中共计发布了 4725 条反家暴信息,其中新闻媒体网站占比 42.46%,全国、各地妇联及妇女公益机构占比 41.16%,其他责任部门占 1.9%,共计90 条,以司法部门占比最多,其次为妇儿工委和最高检,教育部和最高法数量最少,合计3 条。值得一提是,尽管相关数据难以获得而成空白,但实践中各专业性服务机构一直通过自媒体、微信群、直播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反家暴宣传教育,是反家暴宣传教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培训工作


《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暴纳入业务培训。从检索到的报道数据看,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已经陆续参加各种反家暴业务培训,其中大多数由妇联举办、牵头或促成。淄博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连续三年联合举办“警察如何干预家庭暴力”系列讲座,将反家暴培训纳入警察训练基地常规培训。2018 年 11 月东莞市妇联牵头开展家暴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培训,公安、法院、综治部门的反家暴联络员及街镇负责维权的妇女干部、村(社区)妇联主席共 750 人参加了培训。


三年内,源众总共开展了 40 多期《反家暴法》的专业性培训,涉及民政、妇联、公安、法院等反家暴责任部门和人员,培训中的粗略调查发现基层人员获得的培训机会相对较少,仅有约十分之一的人参加过有关培训,多数人“只知有法,却不了解具体内容”,对《反家暴法》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部门的相关职责并不太清楚。


从相关机构的调查情况看,我们发现全国从事反家暴的社会组织在数量和专业能力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源众也把关注点放在提高反家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上,源众与亚洲基金会合作,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社会组织能力提升的线下培训活动。除了线下面对面的培训,源众还多次通过新媒体技术开展线上培训课程的开发,课程共计 30 节课,从理念到法律规定再到具体实操策略技巧、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等都做了系统的课程设置,从目前看,这是全国首个免费的系统性反家暴网络公开课程。


二、家庭暴力的处置


《反家暴法》规定的家暴处置主要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庇护制度、法律援助、涉家暴案件的审理(认定事实、撤销监护)。


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强制报告,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目前有关强制报告的案件少有媒体报道,而网易数读的一份报告对2014 年9月2 日至 2018 年 9 月 2 日关于家暴的 3968 篇新闻报道进行检索,筛选和剔除后共获得 470 篇有效报道,其中 216 篇为针对孩子的家暴。虐童事件的发生率比照强制报告的数据表明当前强制报告制度还未被有效启动。但从源众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具体地方或者单位已经在有意识地开展试点,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实践在逐渐开始有所体现。在源众与常德开展“儿童强制报告”试点的过程中,四岁男孩小志(化名)的父亲不见踪影,母亲吸毒,未得到照顾被迫捡垃圾为生。试点社区了解情况后,立刻成立工作组对孩子进行救助,安排到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并以救助站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资格,获得法院支持将孩子转为由救助站监护。


另一个正面的案例发生在湖南,某医院收到一个 2 岁多女童入院,伤情非常严重,母亲男友声称孩子是摔伤,接诊医生认为不像是摔伤更像是人为虐待所致,据此专门写情况通报给当地妇联,妇联非常重视,指派志愿律师为女童提供法律援助,在多部门共同推动下,母亲男友最终以涉嫌虐待罪被公安立案侦查。更多的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暴案件仍处于隐案状态,2018 年12 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一名 8 岁女童被父母殴打的视频在网络曝光后迅速引发广泛关注,事件披露后公安、妇联、社区都进行了积极的介入,女童最终得到妥善救助。视频获得者王某(化名)在时隔三个月后才曝光视频,可见公众对强制报告制度不太了解,导致披露缺乏及时性。而采用直接在网络上曝光的方式而不是报警或向妇联等牵头部门报告,除了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忽视,也反映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投诉举报机制不够清楚,针对公众的反家暴宣传教育工作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此外,本案还反映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暴案件的有效发现是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和难点。


告诫制度


《反家暴法》规定情节较轻、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暴,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告诫书。


截止至 2019 年 2 月低,至少 27 个省级和市级地方出台了关于警察处置家暴和实施告诫制度的具体措施,如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妇联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联合出台的《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2016年 6 月 20 日开始实施),规定哪怕是遭遇轻微家暴,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也会出警告诫施暴者,明确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暴的法律责任。

一些地区的基层公安积极回应受害者的求助与依法出具告诫书。杭州市妇联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从 2015 年至 2017 年,杭州主城区的家庭暴力报警数呈现每年递增趋势,特别是 2016 年,家庭暴力报警数比 2015 年增长了75%。2017年,广西省妇联接待 1471 件家暴维权案例,由公安部门下发告诫书464 份。深圳公安机关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接警近 9000 宗,发出告诫书283份,治安处罚 49 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 人。

然而,告诫制度的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至今为止,公安部门依然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针对告诫制度的统一指导意见,这直接导致各地基层派出所执行情况不一,一些地方自行设计告诫书的样式,而更多的地方则没有发出过一例告诫书,有些市直到今年年初才发出第一份告诫书,某些基层警察甚至根本不知道告诫制度。从源众在北京实践情况看,尽管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出具告诫书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功案例。


庇护制度


《反家暴法》规定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全国妇联统计,国内现有家暴庇护场所 2000 多家,而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24.7%的女性遭受配偶家暴,10~17 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体有 14%在调查前一年内遭遇过家暴”,与我国潜在受害人数相比,家暴庇护所的数量明显不足。


矛盾的是,尽管庇护所的数量严重不足,其入住率却非常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入住门槛高,除了要求受害人具备当地户籍外,一般社会组织不能直接转介而是需要通过妇联转介,造成受害人获得救济的时间被拉长。


以发生在周末的常某案(化名)为例,丈夫举刀追杀之下急忙出逃的受害人身无分文,然而周末正是推介机构妇联的休息时段,所以庇护所无法直接接收常某,常某最后在源众的帮助下暂住旅馆,等到周一才得以去救助站。此外,救助站和妇联的工作时限也使受害人求助受阻。晚上 10 点多林某(化名)匆忙逃出家门,由于丈夫威胁称:“谁收留她,就打到谁家里去。”没有人敢收留林某。急忙出逃没带身份证和钱的她无法住酒店,而救助站、妇联都处于休息时段,正值北京一月隆冬,林某只好在车里过了一夜。假如林某没有车,其后果不堪想象。


由这两个案例可见,需要转介与休息时段的限制与家暴需要迅速安全防守、逃离的需求相悖。


除了高门槛,庇护所的管理理念和服务质量也无法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一是多数庇护所普遍地处偏远或者城乡结合地区,不便于受害人照顾孩子和工作生活,不少庇护所甚至禁止携带孩子;


二是设置在救助站内的庇护所持管理而非服务的运营理念,无法根据受害人的需求提供服务,受害人很难能够得到所期待的服务;


三是救助站缺乏专业性的服务人员,庇护所工作人员大部分是救助站工作人员,缺乏庇护服务的专业技能或相关培训;


四是庇护所的服务范围单一,以提供临时性庇护场所为主要服务范围,无法针对受害人特殊需求提供综合性支持服务,后者包括法律支持、心理支持、子女转学、租房、个人就业等延伸性服务;


五是入住时间短,一般以 10 天为上限,无法给受害人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环境处理问题。


国外经验表明除了保障受害者人身安全外,提供庇护最重要的目的是提供一个不被打扰、能安静处理受害者自己事情的阶段和地方,所以国外一般期限是三个月或半年,甚至一至两年。


法律援助


尽管《反家暴法》把家暴受害人纳入法援的服务对象,但国家体系内的法律援助基本以贫困受害人为对象。而家暴具有其特殊性,有些受害人并不是经济困难,甚至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但因家暴暂时陷入经济困境。


对这些受害人,如果仅仅从收入看并不符合贫困标准,但确实暂时拿不出钱支付法律诉讼等费用。我们认为针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应该拓宽思路,将因暴力陷入经济困境的受害人也纳入服务对象。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取这种模式,不仅是经济困难的受害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约定一旦经济困境解除再补充缴纳应支付的费用,而没有解除经济困境的时候可以照样获得律师的专业性支持。为更好援助需要帮助的受害人,针对家暴的法律援助今后可以从概念、模式上加以完善。


撤销监护权制度


尽管对撤销监护制度的关注度很高,但真正形成诉讼的案例很少,根据公开数据,2017 年到 2018 年 6 月底,检察机关参与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119 件。专业性社会组织的权力受限是撤销监护制度未能很好启动的原因之一,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法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而专业性服务组织不属于法定申请主体。法定申请主体通常由于种种顾虑不愿意申请,专业性社会服务组织有此意愿但没有申请资格。此外,撤销监护权制度还涉及到复杂的国家监护问题,由谁监护、家庭寄养方式的确定、申请恢复的监护资格的配套制度如专业性评估和徽商制度等亟待健全。其中专业性评估机制尤为重要,不仅是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需要根据专业评估进行,如何恢复监护权也同样需要专业评估。正因为这些复杂性因素,撤销监护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


涉家暴案件的审理


根据最高法 2018 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2017 年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为 140 余万件,其中家暴成为第二大离婚原因占比14.86%,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


《反家暴法》出台后,不止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家暴因素给予了更高的关注,当事人也更为主动地主张权利,涉家暴因素案件相较以往有了明显增多,但司法回应度却相对薄弱。


李小菲团队 2017 针对广东省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统计数据显示,735 件案件中,52%的案件法院未对受害人提出对方有家暴这一主张做出回应;40%的案件中,法院未认定存在家暴行为;仅有 8%的案件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而从源众代理的家暴案件看,家暴认定率很低,尽管不少案件中受害人提出对方存在家暴并提供相应证据,但多数法院未做任何回应,有些甚至认为家暴属于家庭琐事和纠纷。


多机构合作


《反家暴法》只强调了各个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并未对多机构合作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而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家暴受害人(包括暴力关系中的其他人如加害人、孩子及其他亲属)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包括物质生活层面,精神心理层面,安全保护层面,医疗救助层面等等。从源众办理的几十起涉家暴案件看,基本上一个家暴案件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受害人要获得有效的救济和保护,无一例外都需要多部门的联动与合作。源众曾在湖南、河北等地开展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试点工作,形成多种联动合作模式,如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多机构合作的载体,针对典型的高危家暴案件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形成综合解决方案。此外,在试点过程中,妇联的牵头作用得到了凸显。社会组织也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如陕西社工机构通过在法院设立反家暴的服务站,根据家暴受害人的具体需要链接不同部门的资源。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与前述处置机制不同,作为《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之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专章规定,承载着重要的救济功能,因而也是媒体最为关注的救助机制。


截至2018 年 6 月底,全国法院共计发出 3563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李小非律师团队 2018 年发布的反家暴大数据“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2 月网上公开的692 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获签发的案件共 500 件,占72%;驳回申请的案件共87 件,占 1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共 105 件,占15%。”


尽管有着不错的实施效果,与立法所期待的目的相比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首先,两年三个月 3586 份的签发总量较低。中国妇联新闻网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 2.7 亿个家庭中,约 25%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受害者90%是女性,我国每年有15.7 万名女性自杀,其中 60%是因为家庭暴力导致。”


考虑到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申请数和签发数远远低于实践需求。我国台湾地区2016 年、2017 年保护令核发总数分别是 15855、15956,对比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基数和潜在受害者数量,大陆地区保护令申请数和签发数还有巨大的提升潜力。其次,保护令签发门槛高、证据要求高,法院整体态度偏慎重。


在一起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施暴者对受害人不断威胁、骚扰,源众志愿律师提出申请保护令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该案件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如果发出保护令对家暴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实体诉讼的裁决。法官强调,如果在离婚诉讼之前申请是可以发的,但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则持慎重态度,申请最终被驳回。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诉讼中作出保护令必须要更慎重,法律规定只要构成家暴现实危险性就可以发,更没有要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之前申请。我们认为作出保护令和认定家暴是两码事,作出保护令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家暴,与告诫书的证据功能不同,保护令的目的和功能主要是给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而不是家暴认定的证据,因此其证据要求及认定的门槛都应该更低。


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被打到骨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尽管已经属于严重的家暴,却同样没能获得法官支持。法官认为“受害人出轨了,因此丈夫打她是有情可原的,基于她是过错方,不能予以发放保护令。”我们认为,这是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误读。


四、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对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但除了强制报告制度以外,法律未能进一步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五个特殊保护群体中,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最受重视。2018 年2 月28 日一段 202 秒的虐童视频引发全民公愤,视频中父亲不顾女儿哭喊求饶,用绳子捆绑住女孩双脚并用鞭子抽打,最后将女孩绑在摩托车后拖行100 多米,当天下午警方以虐待罪对该名男子实施逮捕。源众主动为女孩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和医疗帮助。该事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如何及时有效地发现此类案件?如果当时不是恰好有人录下视频,该事件很难被发现。二是如何贯彻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该案中被虐女童在七个孩子中排行老二,孩子的母亲患有严重的癫痫,父亲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孩子父亲被抓坐牢,其他孩子的抚养、照顾问题该如何解决?


发生在长沙的一起虐童案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三个孩子中的老二常年受母亲虐待,虐待视频曝光后施暴母亲被采取刑事措施,志愿律师在援助过程中发现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是三个孩子唯一的照顾者,一旦母亲被采取强制措施,另外两个未受虐待的孩子将无人照管,如何在给受害未成年人一个公道的同时也兼顾其他儿童的利益,需要我们在处理受暴儿童保护事件中予以全盘考虑。老年人的特殊保护目前还没有获得特别有效的关注,尽管老年人可以自主求助但出于照顾需求、面子、家丑等顾虑,老年人的虐待或者有病不给看等行为难以被有效发现,同时有效救助和平衡其他的利益相关方也需要更多的智慧。对残障群体的保护和家暴援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王某(化名)患上“渐冻症”后,丈夫张某对妻子和孩子不管不顾,源众志愿律师以涉嫌遗弃和虐待向公安报案,公安认为情节不够严重,不予立案。退一步来说,即使立案了,如何追究张某也是一个难点,因为渐冻人不太好照顾孩子。另一难点是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上抚养权不宜判给施暴者一方,但法院认为王某是残障人士,无法很好地照顾孩子。源众志愿律师团队认为,即使王某是残障人士,还是应该将抚养权判给她,因为孩子从小由她抚养长大且其父母可以帮助抚养孩子,而父亲张某虽然健全却没照管过孩子,不可能对孩子进行很好的照顾。此外,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不仅是生活条件的问题,还要考虑到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实际能够获得照顾的精心程度。事实上,王某和孩子已经互为彼此的精神支柱,没有了孩子的王某生活将更加无望,疾病也很可能恶化得更快,而孩子的成长无疑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五、恶性家庭暴力案件


近来恶性家暴案件密集发生:上海杀妻冰箱藏尸案,女副区长被家暴致死案,济南杀全家后自杀案件,包括源众办理的两起案件:男方复婚不成,咬掉前妻的鼻子;遭遇分手暴力的受害人被浇汽油,浑身 80%以上烧伤。叹息之余的省思:如何防止悲剧的发生?


给施暴者矫治更多关注,健全施暴者心理干预、矫治、危险评估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加害人处遇计划被纳入保护令具体措施,违反这项强制义务可能触犯违反保护令罪,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万元以下罚金。美国针对施暴者强制26 周或 54 周的学习计划,违反将直接使轻罪变重罪,学习计划包括对施暴者的评估以确定他是个什么样的人,有效的疏解不良情绪和压力的方法,有效地建立和处理亲密关系、亲子关系的方法等。


在恶性事件发生前进行预防工作和有效介入,防止事件升级。济南灭门案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件发生后所有人都懵了,众人难以理解“下午还看见爷爷带孙子出来玩,晚上全都死了”、“这一家人看着挺好的啊,父慈子孝”。在还没形成恶性案件时,如何发现并疏导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职责。在暴力发生时对施暴人进行有效干预或介入。通过安排强制性的课程让施暴者学会沟通交流和处理自己的情绪,防止极端情绪累积升级成极端事件。


建立家暴危险评估制度,提醒高危当事人远离危险环境,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美国 LAP 制度要求警察主动干预致命性案件,接到暴力报案后迅速筛查高危案件,一旦确定属于高危案件,迅速将受害人或者施暴人带离现场,并当场打电话给专业的社工,让社工进行评估并讨论安全计划。LAP 制度实施后,美国因家暴造成的致死率下降 40%以上。


同样值得借鉴的是山东省推行的社区网格化家暴重点监控机制,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网格管理员通过网格内的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发现家暴隐患,及时协调解决。


向前一步

如何完善立法?


《反家暴法》实施三周年,在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我们如何向前一步,缩小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之间的差距?


目前,国家机关和超过 20 个省市出台了上百个反家暴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长春最先出台了首个市级地方性法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云南省五个部门发布了《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山东省出台了首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其中,《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是当前效力等级最高的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多亮点,包括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扩大强制报告制度的保护对象、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公安部门的处理流程等。


在吸收目前地方性反家暴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源众在亚洲基金会的支持下起草了《反家暴法》实施细则的建议稿,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结合《反家暴法》目前的执行情况及面临的挑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1、对家暴的定义和主体予以细化:将“性暴力”与“经济控制”这两类家暴类型予以明确列举;细化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的表现形式;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明确,包括“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关系者、有前配偶关系者、同性及异性同居关系者等”。


2、建立反家暴监测制度和数据统计分析反馈制度,有针对性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并帮助评价与完善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机制。


3、建立社区网格化家暴重点监控机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网格管理员通过网格内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排查家暴隐患;发现隐患,及时协调解决。


4、建立危险评估制度,量表化家暴危险识别指标。


5、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列举报告对象的行为表现和受暴情形;明确报告的程序;明确报告责任人需要报告的信息;明确各责任主体应提供的后续服务与保护,包括关爱服务、跟踪回访、帮助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将特殊弱势群体纳入强制报告的保护对象。


明确反家暴多机构联动机制,根据具体家庭暴力案件以及各部门工作范围依法作出各自的处置。


6、完善告诫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进行列举、告诫书应当统一格式、告诫书作出程序与实施、送达及送达后的回访与后续工作等作出细化。


7、完善庇护制度:鼓励与支持建立民营性隐蔽型庇护所,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庇护机构的建立;庇护期限予以延长,救助站的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延长至三个月,民营庇护所通常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8、支持、鼓励和培育专业性社会组织,扩宽专业性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如赋予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资格和庇护所的直接推介资格等。


9、明确陷入经济困境的受害人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10、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一定条件下证据责任转移的原则;明确受害人陈述可信度高于加害人的原则;明确未成年子女的证言证明力;明确优势证据原则;明确双方都指控对方为加害人的判断原则。


11、明确加害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则。


12、完善保护令措施的内容: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联系;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13、细化保护令的执行与协助执行的规定:明确执行与协助执行主体;规定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报告义务和报告对象;规定收到申请人投诉或求助的责任机构的协助义务;规定公安应处置违反保护令的行为。


14、明确违反告诫书和保护令的责任:明确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暴的,公安应依法从重处理,法院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明确法院应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追究违反保护令之被申请人的责任。


15、明确对加害人的强制性矫治:将“责令长期施暴或处于暴力循环中的被申请人依法接受心理疏导或行为矫治”作为保护令的措施之一,并规定相应的违反责任。


回顾与反思,是为了更好的前行。驱散暴力的阴霾,让爱的阳光普照,需要全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