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

源众热评|揭开性骚扰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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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瓜子壳
  • 2022-04-27 10:00:00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青年编剧昔央公开披露了导演韩某对其实施性骚扰:2020年9月25日,昔央应邀参加了韩某组织的一个聚会,饭局期间,韩某多次在众人面前强行对其进行搂抱,并亲吻她的头发、脸颊。昔央为躲避他的骚扰,多次调换座位,但韩某并未收敛。

第二天,昔央通过微信向韩某明确表达了自己被其骚扰所致的反感,韩某轻描淡写地表示了抱歉,昔央仍无法接受韩某的行为,于9月27日报警。之后,经调查取证,当地公安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韩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但韩某不但没有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昔央造成的精神伤害,反而公开了昔央的姓名以及肖像,并歪曲事实。

昔央在李莹和邵齐齐律师的帮助下,以性骚扰损害纠纷为案由将韩某告上法庭。2021年7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韩某构成性骚扰的判决,并判决韩某向昔央书面道歉并赔偿昔央1万元精神抚慰金。韩某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下为代理律师李莹、邵齐齐对本案的点评。


Q&A

什么是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性骚扰行为?

邵齐齐律师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是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也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规定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性骚扰1、违背他人意愿,不受欢迎;2、具有性意味;3、可表现为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性骚扰一般有过分的追求、讲黄段子、办公场所摆放具有性暗示的海报、物品等。

李莹律师:

    庭审时对方律师否认韩某的行为是性骚扰,因此认为不能适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他认为,性骚扰应该发生在私密空间中,而男导演在公开场合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性骚扰行为。而且男导演的行为只是一个艺术家的表达礼仪的方式。同时,他表示行政处罚上写的是猥亵而不是性骚扰。

    人民法院明确认为,我们提出的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是对的。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认定韩某构成猥亵,而性骚扰属于猥亵的范畴,都是含有性意味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韩某猥亵与我们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其性骚扰并不矛盾。


此案女子保留证据的行为得到了肯定,我们可以从此案学到哪些保留证据的方式方法?


邵齐齐律师:


    首先这个案件性骚扰行为发生在一个聚餐的公共场所,现场有监控,受害人及时报警,调取了监控录像。另外事发后第二天被骚扰的受害人通过微信跟骚扰者表达了骚扰者的行为让自己很不舒服。骚扰者也在微信上对受害人表示了道歉。所以该案中监控录像和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最核心的证据。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一是发生性骚扰之后无论是现场还是事后通过微信/邮件等文字通讯软件,明确告知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困扰,让自己感到很不舒服。二是要及时报警,报警本身也是表达违背自己意愿的一种。警察处理可以及时调取现场的视频资料,即使没有监控的,笔录、报警回执这些资料在以后的维权中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如果现场有视频资料,那么可以及时的固定调取。另外可以收集一下骚扰者是不是惯犯的证据,比如有没有其他受害者。


李莹律师:


    如果是没有录像的情况下,那怎么样能够证明呢?一是确定有没有目击证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就是证据;二看骚扰者有没有留下生物学证据,比如说唾液、皮肤组织、指纹等;三是可以通过事后补充证据,比如骚扰者的自认、道歉等,具体形式有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数据,还有录音、录像、保证书等。


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一定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比如骚扰者多次骚扰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还比如,可以在事发时及时呼救、报警等。


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男导演作出行政处罚后,为什么女编剧还要提起民事诉讼?


李莹律师:

    首先,诉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其次,正如二审法院说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性。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比如行政拘留、罚款),民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可以让对方承担多种责任。第三,在一定意义上,行政责任只是对骚扰者的一个处罚,但是受害人没有因此获得赔偿。我们这次提起民事诉讼,就是为了让他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处罚之外,还要他对受害人赔礼道歉以及进行精神损失赔偿,让受害人真正能够得到补偿和宽慰。

    这个案子与其他大多性骚扰案件不同之处在于,既有行政责任又有民事赔偿。这说明受害人法律意识比较强,而且很勇敢。


如何看待受害人通过网络维权的行为?


李莹律师:


    我们办理了多起性侵或是性骚扰受害人在网上维权而引发的相关案件。这类案件的受害人要么是被对方以侵害名誉权反诉,要么是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当中骚扰者以受害人博取关注为由,进行抗辩。骚扰者通过污名化受害人试图引导法官对受害人产生不好的印象。


    网络维权是受害人的维权方式的一种,也是行使舆论监督权。只要披露的内容是客观事实,没有捏造、诽谤、歪曲事实,那么网络维权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当行为。特别是像双方存在权利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通过网络维权是需要特别大的勇气的。


    网络维权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司法救济可能走不通了。由于性骚扰行为发生的时间已经过去很久,导致时效性已过或无法取证,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公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选择网络进行维权,让侵权行为人在舆论和道德层面上受到谴责,这或多或少能给她们一些宽慰。


    但网络维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如果侵权事实证据不足,反而会被对方起诉名誉权侵权。如果受害人在披露事实的时候,用一些过激的或者是超过合理限度的一些语言,也会因此被判侵权。


    我们前段时间办了一个案件,女孩披露老师对她进行性侵。由于证据不足,他的性侵行为没能进入到司法程序。但是她在披露这件事情的时候,就用了强奸犯这样的一些词,导致法院虽然认定男老师存在性骚扰行为,也肯定女孩通过网络正当维权的行为,但同时也认为某些词语超过了合理限度,最后还是认定了这个女孩有侵权行为,需要给对方精神损害赔偿以及道歉。


判决书中有提到男导演称“艺术家职业习惯是这样”,您如何看待他这句话?


邵齐齐律师:


    就像二审法官判决中所说,这是一块遮羞布,用来掩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对艺术家职业的污名化,部分人不良的习气,影响了整个职业的形象。


李莹律师:


    我们在办理的很多性骚扰案件当中,无一例外地骚扰者全部都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性骚扰,即使他的行为是不可辩驳的。


    在这个案子里,就以“艺术家职业习惯是这样”为借口进行诡辩,最后被二审法院的法官予以驳斥“不能拿所谓的艺术家习惯,作为性骚扰的遮羞布”。而且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了他的错误认识,他明知这个行为会让他人不舒服,还要去继续做。所以我觉得这个法官非常棒。而且法官也解释了一下什么是违背对方的意志,或者什么是不受欢迎的行为。亲吻和拥抱肯定是超过必要限度的。我们中国人正常的人际交往,特别是异性之间正常的打招呼不可能是这样的。即使是有拥抱行为,也是一个非常礼节性的行为,而不是像他那样的抱住不放。


判决书中明确对女编剧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表示肯定。您认为除了她保留证据这点外,还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在哪里?对那些可能受到性骚扰的人有何现实意义?


邵齐齐律师:


    能够站出来维权本身就是值得赞扬的,需要非常大的勇气。我们现在的社会文化和理念其实对性侵害的受害人是很不友好的,包括我们本案中维权的受害人,在获得支持的同时,也遭受了质疑和不友好,过程中也几度崩溃,最终坚持到现在,非常不易。


    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除了受害人维权成功,让骚扰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警示骚扰者不能为所欲为,防止其他人受害。另外也鼓励更多的人如果遭受性骚扰要积极站出来进行维权,给了他们维权的勇气。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站出来维权,对防治性骚扰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李莹律师:


    第一个亮点是二审判决明确对受害人维权行为给予了肯定,这对未来受害人打破沉默、勇敢站出来是一个极大的鼓励;第二个亮点是二审判决特别纠正了被告韩某对性骚扰的错误认知。第三,二审判决出现了特别棒的金句:


    但是我认为此案也是有遗憾的。首先我认为这个精神损害赔偿有点儿低,只判了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我们要求的是5万。因为性骚扰对当事人直接的身体伤害其实很少,但精神伤害是巨大的。像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有严重的抑郁焦虑状态,而且因为这件事情她再也无法从事她喜欢的编剧事业了。所以性骚扰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要提高。这样也才能保障被害人可以进行更好地进行心理的治疗和康复,另一方面在他们因为案件影响被害人工作的时候,或多或少能够支持一下他们的生活。甚至还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因为这类案子需要律师的专业性帮助,如果没有律师,让她自己去直面对方,那是一种特别大的压力和伤害


    另一个遗憾是判决被告只给原告本人书面道歉,没有支持我们提出的要求被告在微博置顶、重要报纸上公开道歉的诉求。一审法院的理由是公开道歉可能扩大此事的影响,会对女孩造成二次伤害。虽然这个目的是好的,但我不认为法官的理解是对的。因为被告韩某已经公开地对这个女孩进行诬陷、污名化,甚至把她的照片放出来并表示“她这么丑啊,我怎么可能下的去嘴”。在这种情况下,公开道歉才能真正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也才能真正让受害人获得宽慰。


判决书里有提到男导演的2个错误认知,您认为还有哪些常见但并没意识到的人们对性骚扰的认知?


邵齐齐律师:


    比如,“想多了,是你自作多情”“都是社交潜规则,你要去适应”


李莹律师:


    其实现在的社会对性骚扰的受害人还是会有一些误区,或者是偏见。比如说他们会认为这些女孩自己不够自重,衣服太过暴露,或者举止不够端庄,即受害人过错论。再就是完美受害人逻辑,受害人必须是白莲花,才值得同情。还有就是所谓的男权视角,物化女性,完全不理解性侵性骚扰行为给女性带来的伤害,认为受害人是玻璃心,小题大做。甚至在这个案子庭审过程中,我都能感受到对方的男律师那种有意无意显露出来的男性优越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