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

识别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前配偶、继亲带来的孩子、有血缘关系的家人、同居伴侣、残疾人与照顾者、同居情侣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使受害者生活在痛苦、恐惧与绝望之中,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可能引发受害者产生心理问题或行为障碍,如失眠、抑郁、药物滥用等。


在极度失望或极度恐惧时,受害者可能出现自伤、自杀乃至“以暴治暴”的方式结束暴力。


家庭暴力也会对目睹施暴过程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伤害,导致其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三方面出现障碍,容易产生自卑、悲观的心理及懦弱、退缩或是恃强凌弱的行为。


暴力家庭中的孩子可能会在耳濡目染中逐渐习得暴力模式,以后成为施暴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家庭暴力的实质是一种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为了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以暴力手段逼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愿和安排,从而获得掌控感和心理满足。


这种权力控制手段形式多样,包括身体、精神、性、经济等多方面,并且施暴者常常通过“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对受害者进行控制,在施暴后往往表现的特别温柔或是用“爱”、“负责”解释暴力行为,使受害者认为对方还有希望,于是重新陷入这种暴力循环。


大多数家庭暴力是一种长期、有计划的控制模式,绝不是一时冲动可以解释的。判断家庭暴力是否存在的关键,是明确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家庭暴力侵害了公民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属于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在本质上,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家务或情感纠纷,因为在一般家庭纠纷中,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具有自主自决的权利和能力,但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和施暴者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经济、精神和肢体力量等方面处于弱势的受害者,如果没有外部力量干预和“插手”,面对施暴者的精神操控和肢体暴力,往往无力阻止施暴者持续的施暴,更没有能力退出暴力关系。


如果家暴不“外扬”,外部力量不及时介入,受害者极难脱离暴力关系。


错!


家庭暴力是性别不平等的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体现,是施暴者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对待妇女的态度,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文化程度没有直接关系。


事实上,各个阶层和文化背景的人群都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有着高收入、高教育等标签的人士也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


有时候,施暴者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他越了解如何在受害者头脑中设置更多障碍,也越能够把各种错误巧妙而隐蔽地归咎于受害者,受害者得经历更长的时间才能意识到自己处在暴力关系中。



错!


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然而,他们所指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根本就不是受害者的过错。


即使受害者真的有错,也不是遭受暴力的借口,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暴力对待他人。



错!


不健康的是施暴者的价值系统,而非心理或生理疾病。


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人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他们看似疯狂和失控的举动具有目的性和选择性。例如,他们不会摔自己的财物,不会在公共场合对别人施暴,更不敢向给他压力的客户或上司施暴,而只是向比他们更弱、难以反抗的伴侣或孩子发泄。


施暴者的“反常”行为只出现在家庭中,说明他们能够自我控制,只对自认为地位不如自己的对象失控,“有病”、脾气不好都是施暴的借口。



错!


受害者不离开暴力关系有很多理由,例如受到经济不独立、子女抚养问题、施暴者威胁等种种限制,这并不代表她们不愿离开或喜欢受暴,而是因为离开可能带来更大的困难和风险。


有许多受害者曾多次尝试离开,但是很少有人在没有外界支持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她们就无法放弃、离开暴力关系。


不体察受害者艰难而复杂的处境,而是简单地责备她们没有志气,这不仅对她们不公平,还会使她们陷入更深的自我怀疑和孤立无援的境地。


妇女对丈夫或男友施暴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同样应该反对。


但我们很少看到真正意义上的女性施暴案例,即便有个例也会被媒体当成稀事报道,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就说明女性施暴现象非常少见。同时,统计数据也显示,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


除了生理上的先天优势,男性总体上享有比女性更多社会资源、更好的权利和地位,这些因素构成了关系中的不平等基础,造成男性对妇女暴力的普遍性。也正因此,在总体上处于劣势的女性对男性的施暴实属个别现象。


错!


随着社会对配偶暴力关注程度的提高,人们对配偶暴力甚至恋爱关系中的暴力相对比较敏感了。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仍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我生的,怎么打不得?”“不打不成器”,这些不平等的观念和文化忽视了儿童作为个体的独立性,潜在地将子女作为父母的附属品,是打着爱的名义的伤害。


同时,相比成人,儿童在各方面都处于显著弱势,一旦遭受暴力,孩子们无力对外求助,保护自己,因此,针对儿童的暴力往往隐蔽、普遍且后果严重。


其实,对儿童的暴力不仅会伤害孩子们的身体,还会对其大脑发育、心理精神和人格发展产生不可逆的危害,是对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违法行为。我国在1989年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就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


错!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他对孩子还是挺好的”是很多受害者选择隐忍的重要原因。


但是,目睹家庭暴力会对子女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产生恐惧、畏缩等心理,甚至习得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为了维持家庭表面的完整而选择隐忍并不利于孩子成长,反而传递给孩子“暴力可以忍受”的错误信息。


事实上,不少目睹家暴的儿童在成年后表示,暴力阴霾下的童年时期一直希望母亲能离开暴力环境。


还有部分受害者担心报案后拘留施暴者会影响孩子未来政审,其实行政处罚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对于子女通过公务员、事业编或军队文职等的政审不会产生影响。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等罪。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习得性无助

受害者在长期遭受暴力后,心理上已经处于瘫痪状态,从无数次的挨打中,受害者“认识”到自己无力阻止施暴者的暴力。久而久之,受害者在这种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越来越无助。


2.暴力循环

暴力行为呈现周期循环:愤怒聚集期、爆发期、镇静期和蜜月期,使得受害者难于离开。在镇静期和蜜月期,施暴者会向受害者“诚恳”道歉并加倍体贴,使受害者认为对方只是太在意自己或一时冲动控制不住情绪,现在那个充满爱意的伴侣又回来了,从而原谅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但双方的权力控制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在不久后会再次走向紧张阶段,重演暴力与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都属于家暴的类型。


1.身体暴力一般表现为:

殴打受害者;

捆绑受害者;

推搡或拉扯受害者;

使受害者窒息;

使用凶器攻击受害者。



2.精神暴力一般表现为:

谩骂受害者;

有意惊吓或恐吓受害者,如大吼大叫或砸东西;

侮辱受害者或故意使其觉得自己很差劲;

冷漠对待受害者,对受害者的需求不作回应;

在其他人面前贬低或羞辱受害者;

威胁要伤害受害者或者其家人;

对受害者进行控制和精神折磨。



3.性暴力一般表现为:

强迫受害者进行性行为或性接触;

强迫受害者看色情内容;

攻击或残害受害者性器官,进行性羞辱;

阻碍受害者获取性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的自由。



4.经济控制一般表现为:

剥夺、损害受害者的财产或收入;

禁止受害者找工作、做生意或挣钱,阻碍受害者经济独立;

切断受害者的经济来源。



1.普遍性

所有人群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中国已婚妇女群体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的比率为24.7%。


2.隐蔽性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等相对私密的空间,外人难以知晓。城市的家庭暴力比农村更隐蔽,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越强。


3.周期性

暴力行为呈现“愤怒聚集期、爆发期、镇静期,蜜月期”的周期循环。有些施暴者会在暴力行为后向受害者道歉和好,但是随着矛盾的累积,暴力会故态复萌。


4.长期性

暴力行为通常不止发生一次。如果受害者容忍下来,家庭暴力会趋于频繁且不断升级。


应对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工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督促施暴者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告诫制度不但对施暴者具有一定威慑作用,改变了过去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干预、遏制手段的状况,也有利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取证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同时,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受害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


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

遭遇家暴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请第一时间拨打110电话,或者编写短信发送至12110、去往当地派出所报警。


受害者不向外界求助的家暴案件,几乎百分之百复发。而警方办案时态度和手段越严厉,家暴的复发概率就越低。


一定要在第一次暴力发生时就报警,让施暴者知道你不会忍受家庭暴力。报警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制止暴力并威慑施暴者,同时也是收集证据最有力的方式之一。

1.在紧急情况下报警要说“我被打了”,“我被打了”涉及治安纠纷,警察会更重视。


2.报案之后,应要求民警拍摄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出具出警笔录,要求民警带自己做伤情鉴定;查明事实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一方面可以威慑施暴者,另一方面,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依据。


注意:出警笔录应详细记录你们因为什么发生了什么、你受到什么样的伤害、是否需要做伤情鉴定等内容,而非简单的“家务纠纷”或“争吵”。


3.如警方出现推诿或消极办案的情况,态度可以更强硬,要求民警一定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在报警时打开手机录音,保存证据,必要时进行投诉(拨打12389)。


4.如果在家暴发生时很难报警,事后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做伤情鉴定。

1)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例如:

打砸或威胁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必须是未经剪辑的原始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原则)

照片(打砸现场、身体伤痕,最好要能体现出时间地点,伤痕需要拍摄受伤部位与本人同框的照片或视频,证明身体的损伤和财产的损失)


2)笔录,例如:

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

妇联、社区、反家暴社会组织的接访求助记录(如遭受家庭暴力未报警,但曾经向妇联上访求助过)


3)鉴定意见,例如:

伤情鉴定(由派出所或是妇联委托,证明伤情)

病例资料(诊断证明:要明确说出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受伤的过程及加害人的名字,与加害人的关系)

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 


4)物证,例如加害人实施暴力的工具


5)书证,例如:

加害人写过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日记,或自述家暴史大事件


6)证人证言(同住亲人、周围邻居等知情人或其他证人)。

关于求助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工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督促施暴者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告诫制度不但对施暴者具有一定威慑作用,改变了过去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效干预、遏制手段的状况,也有利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取证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同时,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受害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包括政府的和民间的)申请法律援助,及相关免费法律服务,如前往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或者其他公益法律援助机构。


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热线12348。

遭遇家暴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请第一时间拨打110电话,或者编写短信发送至12110、去往当地派出所报警。


受害者不向外界求助的家暴案件,几乎百分之百复发。而警方办案时态度和手段越严厉,家暴的复发概率就越低。


一定要在第一次暴力发生时就报警,让施暴者知道你不会忍受家庭暴力。报警不仅可以在第一时间制止暴力并威慑施暴者,同时也是收集证据最有力的方式之一。

1.在紧急情况下报警要说“我被打了”,“我被打了”涉及治安纠纷,警察会更重视。


2.报案之后,应要求民警拍摄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出具出警笔录,要求民警带自己做伤情鉴定;查明事实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一方面可以威慑施暴者,另一方面,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是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依据。


注意:出警笔录应详细记录你们因为什么发生了什么、你受到什么样的伤害、是否需要做伤情鉴定等内容,而非简单的“家务纠纷”或“争吵”。


3.如警方出现推诿或消极办案的情况,态度可以更强硬,要求民警一定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在报警时打开手机录音,保存证据,必要时进行投诉(拨打12389)。


4.如果在家暴发生时很难报警,事后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做伤情鉴定。

1)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例如:

打砸或威胁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必须是未经剪辑的原始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原则)

照片(打砸现场、身体伤痕,最好要能体现出时间地点,伤痕需要拍摄受伤部位与本人同框的照片或视频,证明身体的损伤和财产的损失)


2)笔录,例如:

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

妇联、社区、反家暴社会组织的接访求助记录(如遭受家庭暴力未报警,但曾经向妇联上访求助过)


3)鉴定意见,例如:

伤情鉴定(由派出所或是妇联委托,证明伤情)

病例资料(诊断证明:要明确说出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受伤的过程及加害人的名字,与加害人的关系)

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 


4)物证,例如加害人实施暴力的工具


5)书证,例如:

加害人写过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日记,或自述家暴史大事件


6)证人证言(同住亲人、周围邻居等知情人或其他证人)。